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208号
罪犯向啓刚,男,1987年12月14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揭中法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啓刚犯抢劫、强奸、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将向啓刚的刑罚减为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向啓刚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7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啓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向啓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