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197号
罪犯郭振强,男,1987年7月10日生于吉林省梅河口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8日作出(2005)通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振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将郭振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4月、2013年9月将郭振强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8个月、1年10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振强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7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振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1万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振强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