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286号
罪犯方建生,男,1968年12月4日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惠中法刑一初字第 80号刑事判决,认定方建生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将方建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方建生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4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建生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建生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