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205号
罪犯赵松松,男,1988年2月22日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27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松松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将赵松松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松松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 1年7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松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松松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