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318号
罪犯南龙,男,1983年11月11日生于吉林省图们市,朝鲜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09)延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南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将南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南龙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3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南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5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南龙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