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326号
罪犯丁学峰,男,1976年4月2日生于吉林省梅河口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6日作出(2002)通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丁学峰犯抢劫、抢夺、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700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将丁学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12月、2011年8月将丁学峰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5个月、1年3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丁学峰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3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学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缴纳罚金能力却未执行罚金刑,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罪犯丁学峰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