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324号
罪犯张志峰,男,1968年3月31日生于吉林省洮南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5日作出(2003)白中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志峰犯抢劫、强奸、盗窃、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将张志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4月、2013年9月将张志峰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3个月、1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志峰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3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1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罪犯张志峰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