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221号
罪犯付光,男,1984年5月26日生于吉林省长岭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1)松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付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3年9月将付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付光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光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