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振良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9:26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294号

罪犯张振良,男,1967年11月25日生于吉林省白城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4日作出(2001)吉刑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认定张振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将张振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6年6月将张振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5月、2011年12月、2013年12月将张振良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10个月、1年7个月、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振良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4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振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振良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