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362号
罪犯许建布,男,1989年8月2日生于河南省南阳市人,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09 年5月20日作出(2009)东三法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认定许建布犯绑架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千元。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0月、2013年4月为许建布减刑1年2个月、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许建布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7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建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建布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