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陶连臣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9:26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273号

罪犯陶连臣,男,1969年12月15日生于吉林省长岭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2007)松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陶连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将陶连臣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于2013年12月将陶连臣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8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陶连臣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陶连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不是犯罪集团的主犯,符合减刑1年6个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罪犯陶连臣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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