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422号
罪犯张忠财,男,1990年11月4日生于山东省郯城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2)广铁法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忠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5000元。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为张忠财减刑1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忠财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忠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缴纳罚金能力却未执行罚金刑,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忠财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