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254号
罪犯吕井庄,男,1969年4月28日生于吉林省大安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白中法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吕井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将吕井庄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9月将吕井庄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吕井庄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井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井庄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