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230号
罪犯律维金,男,1972年11月5日生于辽宁省盘锦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30日作出(2004)吉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律维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将律维金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8年12月30日将律维金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4月、2013年9月将律维金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7个月、1年4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律维金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律维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律维金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