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272号
罪犯黄福来,男,1978年5月28日生于黑龙江省集贤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5日作出(2007)长刑一重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福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将黄福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福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福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不是抢劫杀人犯罪,符合减刑1年6个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罪犯黄福来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