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231号
罪犯赵振富,男,1969年11月12日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 6月17日以(2003)长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振富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将赵振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4月、2013年12月将赵振富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1年2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振富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振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振富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