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鸿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9:26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332号

罪犯张鸿生,男,1973年5月1日生于吉林省梅河口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高级级人民法院于2001 年4月9日作出(2001)吉刑终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鸿生犯强奸、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将张鸿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6月、2009年8月、2014年5月将张鸿生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3个月、1年4个月、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鸿生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2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鸿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鸿生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