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299号
罪犯金洙日,男,1968年9月9日出生于吉林省长白县,朝鲜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0日作出(2006)白山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金洙日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将金洙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4月、2013年9月将金洙日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10个月、1年8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洙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4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洙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缴纳罚金能力却未执行罚金刑,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洙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