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333号
罪犯邰发信,男,1961年12月5日生于黑龙江省明水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9日作出(2001)白中法刑初字第78号刑事裁定,认定邰发信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将邰发信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9月、2010年4月、2013年4月将邰发信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个6月、1年个6月、1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邰发信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2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邰发信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邰发信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