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501号
罪犯杨风均,男,1968年7月1日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5日作出(2005)八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风均犯抢劫、非法持有枪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2000元。本院分别于2008年8月、2012年4月、2015年2月为杨风均减刑1年5个月、1年5个月、1年8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 月 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风均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风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罪犯杨风均减去余刑。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