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467号
罪犯王贵才,男,1965年12月30日生于吉林省扶余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 3月 30 日以(1999)松刑初字第 2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贵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将王贵才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3年6月12日将王贵才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6月、2010年4月、2012年8月、2015年2月将王贵才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1年7个月、1年6个月、1年7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贵才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贵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贵才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