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金洙浩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9:25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456号

罪犯金洙浩,男,1971年2月18日生于吉林省汪清县,朝鲜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白山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金洙浩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洙浩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9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洙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洙浩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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