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493号
罪犯曹文双,男,1979年6月7日生于吉林省扶余县,汉族,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0日作出(2002)松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曹文双犯强奸、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本院分别于2007年6月、2010年4月、2012年12月为曹文双减刑1年6个月、1年5个月、1年4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曹文双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文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文双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