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安佰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9:24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474号

罪犯安佰华,男,1971年4月3日生于吉林省抚松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作出(2001)白山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安佰华犯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800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将安佰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05年12月、2008年4月、2010年8月、2013年4月将安佰华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1年8个月、1年4个月、1年3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安佰华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安佰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安佰华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