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480号
罪犯史晓辉,男,1971年10月7日生于吉林省前郭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5月8日作出(1997)松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史晓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将史晓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本院分别于2003年12月、2007年3月、2015年2月将陈宽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9个月、1年6个月、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史晓辉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史晓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罪犯史晓辉减去余刑。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