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9:24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公刑初字第64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受贿,于2014年4月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9月16日对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4)第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岁丰、杨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在任公主岭市城市管理局岭西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执法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默许岳某某为李某某在岭西新城辖区国家已经征收的土地上违法建造房屋。为此,被告人张某某收受岳某某4只雪地胎、4只轮毂(价值人民币8 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人岳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常住人口查询,档案材料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任公主岭市城市管理局岭西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执法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默许岳某某为李某某在岭西新城辖区国家已经征收的土地上违法建造房屋。为此,被告人张某某收受岳某某4只雪地胎、4只轮毂(价值人民币8 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公主岭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立案报告表,证明李某某在岭西新城辖区国家已经征收的土地上的建筑为违法建筑。

2、销售单,证明雪地胎和轮毂的价值。

3、中共公主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委员会文件,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为国家工作人员。

4、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5、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其是张某某之子。2013年11月份,张某某让岳某某为张某某的速腾轿车换了4只雪地胎、4只轮毂,直至2014年4月4日,岳某某因违法建筑被强拆上访后,张某某才让张某将轮胎和轮毂钱给岳某某的事情经过。

6、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年末,岳某某为其干妈李某某盖违建房子,给公主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岭西分局执法大队队长张某某进了4只雪地胎和4只轮毂,直到2014年4月份,李某某的房子被拆之后,张某某的儿子才分两次给岳某某拿来8千元,付轮胎和轮毂钱的事情经过。

7、证人岳某某证言,证明岳某某为李某某在岭西新城国家已经征收的土地上盖违法建筑,找到张某某让其帮忙,使违法建筑不被拆除,张某某提出其速腾车要换雪地胎的要求,之后张某在岳某某的商店免费换了4只雪地胎和4只轮毂。直到2014年4月4日李某某的房子被执法局强拆,张某才分两次给我轮胎和轮毂共计8千元钱的事情经过。

8、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11月份左右,岳某某为李某某在已经被国家征收的土地上盖违法建筑找张某某,使其不被拆除,张某某提出为其儿子的速腾车换雪地胎的要求,岳某某遂为张某免费换了4只雪地胎和4只轮毂。2014年4月4日李某某的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后,张某某才让张某将换轮胎和轮毂共计8千元钱给岳某某的事情经过。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受贿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前积极退赃,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及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第三十二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刘思阳

人民陪审员  刘丽新

人民陪审员  徐艳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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