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康某某过失损毁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9:23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公刑初字第73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于2014年4月1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1月6日对被告人康某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4)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晓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康某某无证驾驶钩机在陶家屯镇新政府楼南侧设有光缆石碑、军用光缆石碑附近的空地上,将民用、军用光缆线挖断。经公主岭市联通公司鉴定:障碍影响的通信电路及经济损失统计如下:一、长春-公主岭国家二级干线人为阻断通信直接损失费用:故障抢修费用20 515元,勘察设计1 703.14元,施工监理406.19元,安全生产费307.72元,割接配套费1 000元,合计23 932.05元(省、市、县公司支援现场抢修人力、车辆费用除外)。二、长春-公主岭国家二级干线人为阻断通信间接损失费用:1、42个基站掉站,四平市地区、公主岭地区、梨树地区和双辽地区大量基站业务中断,影响手机用户84 000户,断站时长211分钟,紧急损失为177.24万元。2、公主岭范家屯5 000户宽带业务中断时长211分钟,经济损失为1.23万元。3、固网语音通话传输中断,7 000门电话通信中断211分钟,经济损失为14.44万元。合计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1 929 100元。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鉴于被告人康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等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经本院第三十七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刘爱华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良玉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