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公刑初字第45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占华,男,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3月1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4)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占华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瑞、吴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占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份,被告人李占华为偿还赌债,向粮农谎称“卖完粮就给钱”,骗取被害人邓某某、刘某、曲某某、孟某某等人的玉米共计266 616斤,累计价值252 910余元人民币。被告人李占华将上述玉米卖掉后,将卖粮款用于偿还赌债。
1、2013年1月12日,在吉林省农安县三岗乡宝泉村邓某某家,以每斤0.95元的价格,被告人李占华骗取邓某某玉米共计38 500斤,价值人民币36 570元。
2、2013年1月13日,在吉林省农安县三岗乡宝泉村刘某家,以每斤0.95元的价格,被告人李占华骗取刘某玉米共计57 000斤,价值人民币54 740元。
3、2013年1月26日及2013年1月28日,在本市双城堡镇曲宝山村曲某某家,以每斤0.92元的价格,被告人李占华骗取曲某某玉米共计65 200斤,价值人民币59 984元。
4、2013年1月26日,在本市双城堡镇五道泉子村孟某某家,以每斤0.941元的价格,被告人李占华骗取孟某某玉米共计43 000斤,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
5、2013年1月29日,在本市双城堡镇陆某某家,以每斤0.941元的价格,被告人李占华骗取陆某某玉米共计65 480斤,价值人民币61616元。经陆某某多次索要,李占华归还陆某某人民币20 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占华被抓获归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李占华的供述,被害人曲某某、刘某、孟某某、陆某某、邓某某陈述,证人郑某某等人证言,常住人口查询,归案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账号查询明细司法查询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占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占华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被告人李占华为偿还赌债,向粮农谎称“卖完粮就给钱”,骗取被害人邓某某、刘某、曲某某、孟某某等人的玉米共计266 616斤,累计价值252 910余元人民币。被告人李占华将上述玉米卖掉后,将卖粮款用于偿还赌债。
1、2013年1月12日,在吉林省农安县三岗乡宝泉村邓某某家,以每斤0.95元的价格,被告人李占华骗取邓某某玉米共计38 500斤,价值人民币36 570元。
2、2013年1月13日,在吉林省农安县三岗乡宝泉村刘某家,以每斤0.95元的价格,被告人李占华骗取刘某玉米共计57 000斤,价值人民币54 740元。
3、2013年1月26日及2013年1月28日,在本市双城堡镇曲宝山村曲某某家,以每斤0.92元的价格,被告人李占华骗取曲某某玉米共计65 200斤,价值人民币59 984元。
4、2013年1月26日,在本市双城堡镇五道泉子村孟某某家,以每斤0.941元的价格,被告人李占华骗取孟某某玉米共计43 000斤,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
5、2013年1月29日,在本市双城堡镇陆某某家,以每斤0.941元的价格,被告人李占华骗取陆某某玉米共计65 480斤,价值人民币61616元。经陆某某多次索要,李占华归还陆某某人民币20 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占华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账号查明细及售粮收据,证明被骗的玉米卖出后,货款被李占华收取。
2、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李占华的刑事责任年龄。
3、归案情况,证明被告人李占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4、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李占华无其他违法行为。
5、电话记录,证明李占华返还刘某卖粮款6 000元。
6、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我和李占华于2013年2月16日离婚的,但我们一直和儿子在一起居住,李占华现在没在家,说是去外面张罗钱去了,今年春节李占华在外面收了不少玉米,卖粮款被他占用了,有好几个人到我家找李占华要粮款。
7、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我是吉林省新天龙实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我在公司收玉米付款,通过查阅付款明细,查到李占华在我们这卖过五车粮,粮款都已经打到李占华的储蓄卡里了,现在不欠李占华钱了。
8、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我和李占华是表亲,以前不知道李占华欠赌债的事,后来他欠钱的人到他家要钱,屯子里的人就都知道了,我才知道李占华收人家玉米没有给钱,人跑了,李占华和媳妇离婚了,他媳妇到长春打工去了,家里就剩下空房子了。
9、被害人曲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1月26日上午8点左右,李占华到我家收玉米,每斤0.92元,共65 200斤,价值59 984元,当时说粮食送粮库就给钱,但一直没给,我去要过好几次,打电话也不接了,我就报案了。
10、被害人刘某陈述,证明2013年1月13日李占华到我家收的玉米每斤0.95元,共57 000多斤,价值54 740元,当时说好三天后给钱,一直没给,后来打电话就不接了,听说李占华跑了,家也搬了。
11、被害人孟某某陈述,证明李占华到我家收玉米,每斤0.941元,共43 000多斤,价值40 000多元,说好两、三天就给钱,但一直没给,再打电话李占华就关机了。
12、被害人陆某某陈述,证明李占华到我家收玉米,每斤0.941元,一共价值61 616元,说好两、三天就给钱,但一直没给,之后我给李占华打电话,他也不接,后来我知道他在双城堡街里吃饭,我就找到了李占华,当时李占华给我20 000元,并保证余款第二天到粮库结算完就给钱,第二天我再打电话,李占华就不接了,再就是关机了。
13、被害人邓某某陈述,证明李占华到我家收玉米,每斤0.95元,共38 500斤,价值36 570元,当时说三天后给钱,我就同意了,等过了三天之后我管李占华要钱,李占华就推我,后来不接电话了,听说李占华跑了,家都搬了,还和媳妇离婚了。
14、被告人李占华供述,证明在曲某某、孟某某等人处收购的玉米,卖出后钱被我偿还赌债了,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我还了刘某6 000元,还了陆某某20 000元。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李占华诈骗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占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占华当庭自愿认罪,少部分赃款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占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 000元(此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刘爱华
人民陪审员 于占祥
人民陪审员 宫丽荣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