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齐某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9:23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公刑初字第65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于2015年9月17日被公主岭市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0月28日对被告人齐某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公诉刑诉(2015)第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于2015 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和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系公主岭市陶家屯镇畜牧站检疫员,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间,在陶家屯镇畜牧站站长陈某指派下,明知周某甲、修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周某乙等商户没有屠宰手续仍伙同陈某、于某某、周某丙、白某某、康某某(上述五人另案处理)为周某甲等商户检疫,并超过国家标准收取高额检疫费,齐某某等人还私下收取周某甲给予的生猪产品并接受周某甲宴请。在为周某甲、修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周某乙等商户检疫过程中,虚构生产单位,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使上述人员私屠滥宰的生猪产品得以在市场上合法销售,为食品安全带来重大隐患。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甲、修某某等人证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常住人口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作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齐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经本院第三十三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马俊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钰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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