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梨刑初字第39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3月13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梨树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梨树县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5)第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0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毕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到蔡家镇敬友村四组王某家,以给王某平事为由向王某要钱。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某某将王某家房顶的瓦片砸碎,院门口处的监控探头用木棍破坏后离开,王某某甲(王某妻子)知道此事后在林某某家门口找到被告人王某某理论,被告人王某某又将王某某甲头部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林某某等人证言,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等证据。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基本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到蔡家镇敬友村四组王某家,以给王某平事为由向王某要钱。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某某将王某家房顶的瓦片砸碎,院门口处的监控探头用木棍破坏后离开,王某某甲(王某妻子)知道此事后在林某某家门口找到被告人王某某理论,被告人王某某又将王某某甲头部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甲被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公主岭火车站被公安人员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询问王某某对其酒后砸物、打人之事供认不讳。2015年8月21日将被告人王某某刑事拘留。
2、梨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伤者王某某甲头部损伤之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3、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砸坏被害人王某家东西现场的情况。
4、证人林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19日下午5点多我在院子干活时听见门口有人吵吵,我出院门看见大伙在给王某某甲和王某某拉架,他俩被拉开后,我就回院里干活了。
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19日下午5点多,我走到王某某甲家门口时,看见王某和王某某发生争吵,我就劝他们不要争吵,由于王某某当时喝酒了,情绪比较激动,我就骑摩托车去接王某某的姑父来处理这事,等我俩返回来时看见王某某甲家院里的东西被砸了。王某某中午是在我家喝的酒。
6、被害人王某某甲陈述,2015年4月19日下午我回家后看见房顶上的瓦掉了一地,门口的监控探头在地上,窗户的玻璃也碎了,我丈夫王某告诉我是王某某将我家给砸了,之后我在林某某家门口找到了王某某,并问他为啥把我家的东西给砸了,王某某一边醉醺醺说我不光砸你家,还杀你们,一边用拳头打我脑袋四、五下,之后被旁边的人给拉开了。
7、被害人王某陈述,2015年4月19日下午,王某某酒后来到我家,让我给她拿钱,他能把我家前后屋着火的事给平了,我给他拿1000元钱,让他找人喝酒去,并说惹不起他,王某某嫌少,之后他将我家的监控探头用木棒打坏,又用砖头将我家房顶的瓦片砸碎,窗户框及玻璃砸碎。我就报警了,之后我妻子王某某甲回来知道王某某把我家砸了,就去找王某某,王某某将王某某甲打了。
8、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5年4月19日下午,我酒后到蔡家镇敬友村四组王某家,因王某说我爸欠他钱,我俩就吵吵起来了,之后我用砖头将王某家房顶的瓦片砸碎,在院门口用木棍将监控探头打坏,我就走了,到王某某乙家门口,王某的妻子王某某甲就来找我了,问我为啥把她家东西砸了,我说了两遍让她回走,她没走,我就打他脸上两巴掌。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视本案具体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 楠
审 判 员 王青石
人民陪审员 沈国发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栾 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