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蛟刑初字第329号
被告人张XX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蛟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一页第三行“(2014)蛟刑初字第325号”
现更正为“(2014)蛟刑初字第329号”
代理审判员 任星潼
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冬梅
(2014)蛟刑初字第329号
被告人张XX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蛟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一页第三行“(2014)蛟刑初字第325号”
现更正为“(2014)蛟刑初字第329号”
代理审判员 任星潼
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