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蛟刑初字第25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一X,男,25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蛟河市看守所。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以蛟检公诉刑诉(2014)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一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锡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一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1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裴一X与前女友被害人郑一X在蛟河市XX街道XX大门附近见面,郑一X向裴一X索要裴一X用其母亲齐XX家的瓷砖款,被裴一X拒绝。郑一X便赶到其家,用砖头砸卫生间里贴的瓷砖。裴一X得知郑一X砸其家卫生间瓷砖后,赶到家中与郑一X发生争吵,打了郑一X头部一巴掌并与郑一X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裴一X从卫生间水桶上拿起一把折叠刀刺郑一X背部一刀。经蛟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一X肺破裂经手术治疗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裴一X将被害人郑一X送往蛟河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被赶到医院的民警传唤归案。
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裴一X,宣读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郑一X陈述,证人郑二X、罗XX、裴二X、王XX证言,出示了法医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案件提起及破案经过材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裴一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裴一X予以惩处。
被告人裴一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对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裴一X与前女友被害人郑一X在蛟河市XX街道XX大门附近见面,郑一X向裴一X索要其母亲齐XX家的瓷砖款,被裴一X拒绝。郑一X便赶到其家,用砖头砸卫生间里贴的瓷砖。裴一X得知郑一X砸其家卫生间瓷砖后,赶到家中与郑一X发生争吵,打了郑一X头部一巴掌并与郑一X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裴一X持一把折叠刀刺郑一X背部一刀。经蛟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郑一X肺破裂经手术治疗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裴一X将被害人郑一X送往蛟河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被赶到医院的民警传唤归案。
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被告人裴一X在其亲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郑一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上列事实,有如下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蛟河市公安局关于案件提起及破案经过材料,载明2014年8月11日23时04分,蛟河市公安局XX派出所接到110转警称:裴一X在蛟河市XX街道XX9号楼5单元602室,因郑一X到裴一X家中砸卫生间的瓷砖,裴一X和郑一X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裴一X用刀将郑一X后背捅伤,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到现场后裴一X已经将郑一X送往蛟河市医院,民警在市医院将裴一X传唤到XX派出所。
2、蛟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伤者郑一X肺破裂经手术治疗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3、蛟河市公安局XX派出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载明2014年8月15日,扣押物品持有人王XX持有的长20cm,刀刃长10cm的黑色折叠刀一把。
4、被害人郑一X陈述,证实2014年8月11日晚11时左右,其在XX大门处碰见前男友裴一X,其向裴一X要他家装修卫生间时用其母亲家的瓷砖钱,裴一X说没钱,其就到裴一X家用砖头砸卫生间的瓷砖,裴一X的妹妹裴二X、母亲郑二X从卧室出来看见其砸东西,郑二X就和其互相谩骂。过一会裴一X回来了,他进卫生间把门关上,其和裴一X在卫生间里厮打起来,裴一X从裤兜里拿出一把折叠刀,捅了其左胳膊下面的后背一刀,其二人又吵吵一会儿,其后背出血了,裴一X就将其送到医院。
5、证人郑二X证言,证实其是裴一X的母亲,裴一X与郑一X是对象关系,现正在闹分手。2014年8月11日,其和女儿裴二X、罗XX、王XX到裴一X在蛟河市XX小区9号楼5单元602室的新家住,晚上22时45分许,其听见卧室外有砸东西的声音,起来看见郑一X正在卫生间拿砖头砸墙面的瓷砖,其与郑一X互相骂起来,罗XX打电话告知裴一X,裴一X回来就直接进卫生间,并把门反锁了,其听见裴一X和郑一X在卫生间吵吵,其生气郑一X来砸东西,就打电话报警了。之后卫生间里传出打仗的声音,又过了三分钟左右,其听见裴一X在卫生间里喊:“快打120”,裴一X抱着郑一X往外走,其看见郑一X胳膊往下淌血,裴一X说他用刀给郑一X捅伤了。后其与裴二X、罗XX、王XX一起跟裴一X去医院了。
6、证人罗XX证言,证实其是裴一X的表哥,郑一X是裴一X的前女友。2014年8月11日晚上,其和郑二X、裴二X、王XX在裴一X家中休息。23时左右,郑一X来了,她进屋就直接到阳台上拿砖头到卫生间砸瓷砖,郑一X说瓷砖是她家买的。后来裴二X和郑二X出来了,其给裴一X打电话说郑一X正在卫生间砸瓷砖,郑二X和郑一X隔着门吵吵了几句。裴一X回来后就直接进卫生间将门关上,其听见裴一X和郑一X吵吵起来,之后听见砸东西的声音,不一会裴一X就开门喊打120,其问裴一X怎么了,他说打仗的时候拿刀将郑一X给划了。等其到医院时看见郑一X左肩膀和后背都是血。
7、证人裴二X证言,证实其是裴一X的妹妹,郑一X是裴一X的前女友。2014年8月11日,其和母亲郑二X、表哥罗XX、干弟弟王XX到裴一X在XX9号楼5单元602室的新家住。晚上10点45分左右,其听见有人敲门,王XX去开的门。后来听见卫生间传来砸东西的声音,其出去看见郑一X用砖头砸卫生间的瓷砖,郑一X说砖是她家买的,她愿意砸。其母亲郑二X出来,看见郑一X砸东西就和她骂了几句。罗XX就给裴一X打电话让回来,裴一X回来看见郑一X砸东西就进卫生间并关上门。其在外面听见吵吵、砸东西的声音,其母亲郑二X就打电话报警了。不一会裴一X就让打120,他说拿刀将郑一X扎了,其看见郑一X左肩膀和后背都是血,裴一X抱着郑一X去医院了。
8、证人王XX证言,证实裴一X是其干哥哥,郑一X是裴一X的前女友。2014年8月11日,其和干妈郑二X、干姐姐裴二X、表哥罗XX到裴一X在XX9号楼5单元602室的新家帮忙搬家,当晚都在裴一X家住的。晚上23时左右,其听见有人敲门,开门看是裴一X的前女友郑一X,她进来到阳台转一圈就进卫生间用砖头砸墙面的瓷砖。后来裴二X和郑二X出来了,郑二X和郑一X骂了起来。过二三分钟,裴一X回来直接进卫生间并关上门,裴一X和郑一X在卫生间里吵吵起来,之后听见砸东西和打仗的声音,郑二X就报警了。后裴一X在卫生间喊打120,裴一X抱着郑一X就出去了,其跟到楼道里看见郑一X胳膊和肩膀处出血了,后其和裴二X坐车跟着裴一X去医院了。
裴一X捅伤郑一X的刀是黑色单刃的折叠刀,长20cm左右,刀刃10cm左右,其因为害怕将刀放在白色的包里了。
9、被告人裴一X供述,供认2014年8月11日晚上11时左右,其在XX的大门处碰到其以前的对象郑一X,她向其要装修其家卫生间时用她母亲的瓷砖钱,其说等有钱再给,郑一X说不给就把瓷砖起下来,她就转身上楼了。当天其母亲郑二X、妹妹裴二X、表哥罗XX、干弟弟王XX正在其家住,其以为王XX不能给她开门,就在楼下等郑一X下来。后来其接到罗XX电话说郑一X正在楼上砸卫生间。其进卫生间就把门关上了,其拦着郑一X不让砸,其二人互相骂了起来,郑一X就用砖头砸了门一下,其生气就打了郑一X头部一巴掌,将她打倒在地上后,其二人又互相打了对方几下,之后郑一X用砖头砸其脚,其就从水桶上面拿一把折叠刀捅郑一X左胳膊下面的后背一刀,当时郑一X后背就出血了,又吵吵一会,郑一X感觉喘不上气,其将郑一X抱出卫生间,和家人送她去医院,之后警察过来将其传唤到XX派出所。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裴一X致被害人郑一X重伤的事实,有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的损伤程度,被害人郑一X陈述及证人郑二X、罗XX、裴二X、王XX证言均证实被告人裴一X致伤被害人的事实;蛟河市公安局XX派出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作案工具已被公安机关扣押;案件提起及破案经过材料证实被告人裴一X归案情况;被告人裴一X对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以上证据形成链条,足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一X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故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一X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一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的犯罪,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有一定责任,被告人裴一X在犯罪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在其亲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以上情节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裴一X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所在地司法所同意被告人进入社区矫正,将被告人放在社会上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一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任星潼
人民陪审员 尹相玉
人民陪审员 关 晶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冬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