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永刑初字第18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守林,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公民身份号码:×××。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9月21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检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守林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守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被告人纪守林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私自在吉林省永吉县西阳镇大岗子村一社北沟西山,滥伐自有天然林木柞树、臭桦树共计68株,核立木蓄积21.6577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纪守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纪守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纪守林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纪守林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捕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前科劣迹证明、照片、医疗救治证、永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守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纪守林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纪守林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纪守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仲艺杰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人民陪审员 关丽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