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9:18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公刑初字第49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吉祥,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公主岭市。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6月17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80 000元,于2013年5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4月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4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耕,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4)第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吉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睿、杨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吉祥及辩护人田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2月初的一天晚22时许,被告人张吉祥在吉林省榆树市一宾馆内,在卖方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并且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下以17 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车架号为LFVAA11G123079109的灰色捷达车(此车为被盗车辆)。经鉴定,该案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7 000元。

2、被告人张吉祥伪造身份证、汽车相关手续,于2014年2月26日下午,自称是张继天,以25 000元的价格将其购买车号架为LFVAA11G123079109的灰色捷达车出卖给被害人邹某。案发后,张吉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张吉祥供述。

(二)被害人邹某陈述。

(三)证人谢某某、陈某、成某某等人的证言。

(四)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

(五)常住人口查询,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车辆信息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吉祥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吉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吉祥的辩解是:其买车手续齐全,并不知道是盗窃车辆,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张吉祥的辩护人田耕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只能定为合同诈骗,被告人张吉祥买车手续齐全,其并不知道是盗窃车辆,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1、2014年2月初的一天晚22时许,被告人张吉祥在吉林省榆树市一宾馆内,在卖方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并且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下以17 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车架号为LFVAA11G123079109的灰色捷达车(此车为被盗车辆)。经鉴定,该案涉案车辆价值27 000元人民币。

2、被告人张吉祥伪造身份证、汽车相关手续,于2014年2月26日下午,自称是张继天,以25 000元的价格将其购买车号架为LFVAA11G123079109的灰色捷达车出卖给被害人邹某。案发后,张吉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吉祥供述。证明2014年2月初,在榆树市街里,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以17 000元人民币收购一辆灰色捷达车,并进行了修理,后发现车架号与该车不符,落不上车籍,于2月末其自称是张继天,作假手续将该车以人民币24 000元卖给邹某的事实。

2、被害人邹某、王某某陈述。均证明2014年2月26日下午16时许,二人在公主岭市中心医院附近以人民币24 000元买了一辆二手捷达车,第二天去长春车管所调档发现车的手续都是假的,于是二人来报案的事实。

3、失主陈某某、李某某陈述。均证明2013年3月初,放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东顺街21号路边的银灰色捷达车被盗的事实。

4、证人成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2月初,其和张吉祥去榆树买了一辆银灰色捷达车,后于2014年2月末又和张吉祥在公主岭市中心医院附近将该车卖给一个男子的事实。

5、证人谢某某、陈某证言。均证明2014年2月份,二人和张吉祥去榆树买了一辆银灰色捷达车的事实。

6、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涉案捷达车扣押的事实。

7、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证明张吉祥购买的银灰色捷达车价值人民币27 000元。

8、归案情况。证明被告人张吉祥于2014年4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9、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张吉祥于1986年11月7日出生。

10、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被告人张吉祥所作的虚假手续的事实。

11、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张吉祥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6月17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 000元。2013年5月10日被刑满释放。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张吉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吉祥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吉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吉祥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吉祥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吉祥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六十五条(累犯),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吉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 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 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1 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张晓春

人民陪审员  于淑芹

人民陪审员  钟 雪

二0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嵋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