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梨刑初字第38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5月3日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二道区。现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男,1978年1月19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高中文化,系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职工,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1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2月20日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住长春市二道区,现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1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女,1982年6月15日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1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1年10月26日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劳动者,住四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1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4)第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于某、王某、张某、安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于某、王某、张某、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末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马某某、于某、王某未经国家批准,利用网络并借助国家福彩开奖形式,由被告人张某进行网络操作,擅自销售地下黑彩,经营额达四十八万余元;被告人安某某明知被告人于某经营地下黑彩而为其提供银行卡并为被告人马某某汇款三十四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于某、王某、张某、安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马某某、于某、王某、张某、安某某供述以及公安机关抓获经过、书证等证据。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王某、于某、张某、安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张某、安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马某某、于某、王某、张某、安某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末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马某某、于某、王某未经国家批准,利用网络并借助国家福彩开奖形式,由被告人张某进行网络操作,擅自销售地下黑彩,经营额达四十八万余元;被告人安某某明知被告人于某经营地下黑彩而为其提供银行卡并为被告人马某某汇款三十四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于某、王某、张某、安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归案嫌疑人归案情况,证明2013年5月28日,在四平市开隆悦汽车租赁行将被告人安某某抓获;2013年5月29日,在福建省厦门市觊裕酒店517房间将被告人王某抓获;2013年5月28日,在四平市铁东区华亿嘉苑2号楼将被告人于某、张某抓获;2013年6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辽河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违法行为。
2、吉林省罚没款专用收据,证明2013年6月21日公安机关收被告人马某某违法所得60万元;2013年6月19日公安机关收被告人于某违法所得15万元;2013年6月19日公安机关收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5万元。
3、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人员分别扣押了五被告人等人的银行卡等物品。
4、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寄押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王某2013年5月30日至2013年6月5日羁押在厦门市看守所。
5、建行个人网上银行,证明安某某建行卡(网上银行) 卡号:4340610840068776,该银行卡记载2013年5月2日转给唐某342400元。
6、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单,证明唐某的建行卡卡号为6217000940003283919、4367420942120753466,该卡记载2013年5月2日收到342400元。
7、银行卡客户查询打印单,证明王某某、邵某、刘某的银行卡查询情况。
8、证人邵某证言,证实于某是我大舅,去年于某来找我,要使我身份证办一张卡,我和他到中兴楼下建行开一张卡,密码、电话都是于某的,于某把卡拿走了。今年开春左右,在我家楼下邮储银行于某拿我的身份证又办了一张卡,是不是网银卡说不清了,当时卡密码都是于某设的,卡让于某拿走了。
9、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我从2012年11月份开始参与黑彩的(中国3D福利彩票一天一开奖,每期出现3个号码,参赌的黑彩人员,可以从这三个号中单点一个数,如果彩票开奖出现这个数了,就由黑彩的上线100元钱反330钱赔给中奖人,如果买二个号,彩票开奖出现这二个号码,100元返1400元,买3个数都中,就100元返12000元,如果买三个号码都中并与出奖顺序一致,就100元返60000元)。我经营的就是中国福利3D彩票,我在我大姐家的彩票站,有想玩黑彩的人,就把钱和他要买的号码交给我,再由我交给上线。我的上线是于某,黑彩下注人买的号码我通过电话报给他,黑彩下注的钱是于某到彩票站来取,每次取的金额大约是3000元至5000元不等,有时每过2、3天于某还给我送来3000元至5000元不等。大概能有10人左右通过我买黑彩,经我手下线玩家投注的总数大概能有12万元左右。我的上线于某是按投注钱数获取10%的利,于某从他的利里拿出9%的钱给我返点(也就是玩黑彩的人买100元,我从中获取9元的利钱),他应该从中获取1%的利。有少数玩黑彩的人懂得要返点的事,我就从这9%里拿出5%的返点返给参与玩黑彩的人,剩下的4%的返点归我,大多数玩黑彩的人都不懂得要返点钱,所以9%的返点就都归我了。我总共获利大概在30000元左右。
10、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我在2013年初在梨树镇消防小区开了一家彩票投注站,联系了很多玩黑彩的人,把这些人介绍给了徐某某,我就开始参与黑彩赌博,我做了小庄。刚开始,徐某某作为我的上线,我不怎么信任他,我怕他没有做庄家的能力,徐某某就把我带到四平,把四平的于某介绍给我,这样我就和徐某某、于某他们一起做起了黑彩生意。玩法是福利3D彩票和排列3一天一开奖,每期出现3个号码,参赌黑彩的人可以从这三个号码中点出一个数,花钱押注,如果彩票开奖出现了这个数,就由黑彩的上线以100元返330元的比例赔钱,如果买中2个号码,就以100元返1400元的价格赔钱,买中3个数就以100元返12000元的价格赔钱,如果3个号码都买中并和出奖号码的顺序一致,上线就以100返60000元的价格赔给中奖人,买的越多赔的就越多。玩家对我报他要买的黑彩号码及投注金额,第二天开奖后赢钱的来我的彩票站取奖金,输钱的把投注钱给我送来。玩黑彩这些人在我这每个月的总投注额大约有10000元左右,总共能有30000-40000元钱。我是通过手机打给徐某某报号的,我收取的钱多数是徐某某每隔2、3天来我彩票站取的,有时我也把钱通过银行打到于某给我指定的账户上的,于某给我指定的账户一张名为王宏革的建行卡、卡号我记不清了。我是按投注额7%收返点的,其中4%返给玩黑彩的人,3%的利归我得了。我大概获利5000元左右。
11、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我组织和参与黑彩赌博的主要方式是王某直接给我开的大盘(网址),我在里面参与赌博。我在黑彩工作中没什么级别,因为我没有发展玩家。我进到这个赌博的大盘里就是王某给我开的权限,王某在系统中给我授权,他有权看见我们这些下属的玩家和管理员,但是我们这些玩家和管理人员在系统大盘中没有权限看见王某。王某是我知道这个赌博大盘中权限最大的管理者了。在我们参与的黑彩过程中,像我这样直接玩家的权限只能在赌博这个盘里玩,不能经营和发展下家,每天的赌率和返点都由我们自己管理;还有就是像我们这样直接在王某手里开权限的可以发展玩家从中赚取利益;还有就是下面的小玩家挣点返点的权限了。我平时有的时候一星期和王某结账一次,有的时候攒够了10000元钱再结整数。我在黑彩赌博中总共输了是大约20000-30000元钱。王某给我开的是最大限额10000元钱的盘,每天怎么押注都不能超过10000元钱,并且我的权限只能看见自己的胜负情况和我所剩的余额。
1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我妻子张某的哥哥经营地下黑彩,为了赚钱张某负责给于某的黑彩每日报号及算账工作。
1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我于2011年至今参与网络赌博,通过国家福利彩票、3D彩票赌黑彩。操作方法是通过网上报号,输赢通过网银转账。网站是我自己在网上下载的,境外有平台。我是庄家,我的下线是四平的于某,每天的晚上8点半之前报1次号,报号以后钱款不是当时就付,待福利彩票开奖以后算完帐,输赢超过1万元钱就通过银行卡转账了。我和于某每周现金流量1万-5万元之间,玩的人多钱就多。我和于某之间的赌资通过银行卡转账。我赢利60万元左右(我和于某经营地下黑彩一共赢利10万元左右,剩下的50万是我赢的),于某和我差不多,我俩之间是1比1关系,我挣一元,他挣一元,我陪一元,他赔一元。我用的户名唐某,账户6217000940003463123的建行卡是用来赌博转账的,还有尾号3466、3919的建行卡。我和王某曾经合作过,属于平行关系,我有时候往他那报号,他有时候往我这报号。王某给我一个黑彩盘(就是福彩3D的黑彩盘,和正规福彩开奖号码一样),我用这个盘找于某,让于某联系玩家。我用这个盘玩黑彩玩了7、8个月,给王某提成主要看我们赢利情况来定,我们赢,王某也赢,我们输,王某也输,给他打过多少钱我也记不清了。用王某的盘不盈利,好像还输钱。我和王某之间是银行转账,我用的是我妻子唐艳的卡,王某用的什么卡我记不清了。我知道经营地下黑彩违法,但为了挣钱,还是经营了。
14、被告人于某供述,我从2012年8月份开始经营黑彩,是中国福利彩票,3D彩种的黑彩。我是起到中间作用,叫中间庄家,我有上线和下线。我的上线大军(马某某),我们通常叫他大庄家,下注赌黑彩的人员和他进行赌,中奖的话由上线掏钱赔给下线。如果没中奖下注的钱就归他了。下线就是玩黑彩的个人和参加玩黑彩的彩票站,他们下注跟上线赌钱。中间庄家起的作用是:下线下注的数通过专用QQ号报到我这里,我把报上来的号交给我表妹张某,由张某把报上来的号输到上线给的指定网站里,每次中奖结果出来后,张某再拿着中奖号码对照,如果有中奖的人,上线就会把钱打到我的银行卡里,由我交给中奖的人员,没中奖的人由我去彩票站或他们个人手里收他们下注的钱,然后把钱打到上线的银行卡里。开始的时候是由大军给我一个网址,我在网上操作的,过了一个多月,我就让张某进行网上操作了,每月给她3000元钱。我开始做中间庄家的时候,有一些下线我能得到5%的返点,到了后期下线下注买黑彩,如果买100元的,我的上线庄家拿出10元返点,我从中得1元钱,另外9元钱我返给我的下线。我和上线大军是通过银行卡汇款进行交易,通常是2、3天结算,如果是上线赢了钱我就给他汇过去,如果是下线玩家赢钱,大军就把款打到我指定的银行卡上,再由我交给下线,下线的钱有时候是现金,也有时候打到银行卡上。我用王某某身份证办了一张建行卡(尾号4636),用安某某身份证办了一张建行卡(尾号8776、0666),用张某的身份证开了一张建行卡,用姜某某身份证开了一张农行,用我自己身份证开了二张建行卡。这些卡都是我用来进行地下黑彩交易使用的。从2012年8月份至今,我给上线大军汇款总额在50余万元左右,具体数额我也说不准,以我的银行卡交易流水清单为准。我如果没时间,就打电话通知安某某,并把大军指定的建行卡和用户名用短信发给安某某,安某某通过网上银行把钱汇给大军。安某某给大军在网上汇款7、8次,总额30万元左右,我带安某某也到建行网点给大军汇过款,汇款单子都是我填写的,但是银行卡是安某某的,需要用他本人身份证,他陪我去过几次。我的下线有时给我汇款,有时给我现金,汇款数额大约有20、30万元左右,具体数额也说不清,以我的银行卡流水清单为准。从2012年8月份至今,我经营黑彩大约获利10万元左右。
15、被告人王某供述,我是通过大军开始接触黑彩的,从2012年12月份中旬至2013年5月份经营黑彩,我和马某某一起经营一个黑彩盘,一起玩过。这个盘是福彩3D黑彩盘,和正规福彩开奖一样。是从一个网站上下载的,网址现在记不住了。我下载完这个黑彩盘之后找过马某某,让他找人来这个盘里玩,输赢我们俩一人一半分了。我和马某某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的,我用的卡名刘某,卡号尾数是5585的建行卡,马某某用的卡名是唐某的建行卡,尾数我记不清了。我和马某某一起经营这个盘大概有7、8个月左右,我们经营黑彩盘不盈利。
16、被告人张某供述,我参与黑彩(网上赌博)工作是我表哥于某雇佣我,我主要负责收集下家(参与人员)汇报上来的号码,之后我通过网站汇报到上级网站。我每月工资3000元钱,并住在于某家。我是从2012年7—8月份开始工作的,一直到现在。我们基本是和官方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玩法基本相同,只不过赔率不一样。我一直以为于某是整个黑彩的总老板。我们录入的网站是http://www.snk222.us/.我们使用的账号,先期刚学的时候用扣j2215.后来我学的多了就用jbj2218和jbj2228,这三个账户的密码是2017999。下家每天下午19:10左右开始20:30之前通过QQ聊天的方式发送给我,之后我把所有玩家的数据汇总在报到网站中。我联系下家的QQ号码是2836741942,密码是airenwoa。这个号码有6、7个好友都是买黑彩的玩家。购买黑彩的好友所使用的QQ号码(在同步录像的陪护下打开于某家扣押的台式电脑进行查找):“三哥”:1931866163;逢赌必赢是我们自己用的网号;东:2440507326;河(滨河):2652524998;会好的:1605858872;孟:2489707422;梨树:1418019237;风燕:2376843685;光:的号码昨天被我删掉了。因为“光”昨天没有上线,我哥于某怕出事就告诉我把他删除了。(电脑中的部分聊天记录中u交易内容,同步用录像记载)。平均每天下面买家报到我手里的交易: “光”投注10000元左右,“河”(滨河)投注8000元左右,有的时候还投注20000元左右不等,“孟”投注5000元左右,“三哥”投注4000元左右,“梨树”投注5000-6000元左右,“东”投注10000-20000元或者1000-2000元没准,有的时候还不投注。我们赔注的时候有网站给我们编辑好的赔注模式,给买家提成的时候只有单码选中的是10%以外,其余的都是18%。只有“孟’’和“河”这两家单码选中是12%,其余的是17%提成。平时于某下面玩家是从网上或者电话银行支付给于某进行结账的。于某每天经手的流水账目有40000-50000元左右
17、被告人安某某供述,于某使用我的身份证办理一张建行卡,尾号是0666和一个网上银行交易用的U盾,是在四平市吉平宾馆对面的建设银行网点办理的。使用我妻子姜某某的身份证办理过一张农业银行卡和一个网上银行交易用的盾,是在铁西区公园北街海银绿苑小区门前的农业银行网点办理的,卡号我不知道,办完后,我就把银行卡交给于某了。我这张尾号为0666的建行卡以前是我自己使用的,大概在2012年年初开户,没几个月就被于某拿走了。但是银行卡的U盾始终在我手上,我没给于某,于某使用我这张银行卡为买卖黑彩进行交易,我同于某到四平市建行的网点给黑彩的上线汇款,具体汇过几次我记不清了,大概能有7、8次,这7、8次都是我们离哪家建行网点近就在哪家汇的款。建行规定汇款金额超于5万元以上的,需要银行卡开户本人身份证及本人在场才可以汇款的,后期我就把身份证交给于某了,于某拿着我的身份证和他的身份证就可以汇款了。就不用我本人去了。每次汇多少我也不知道,基本都是他填写的汇款单子。还有我按照于某的指示帮他用这张银行卡在网上转过钱,大概有10余次。具体多少次我记不清了。把钱转给谁都是于某打电话或发短信告诉我收款人姓名和银行卡后号,我把钱通过网上银行转给于某上线,每次汇多少我记不清了,大概一共能有30或40万元左右。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于某、王某、张某、安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国家限制经营的物品,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于某、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安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七条(投案自首)、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安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李 楠
审 判 员 王青石
人民陪审员 张秀丽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任静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