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梨刑初字第38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系伊通满族自治县黄岭子镇平安采石场经营者,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4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郑新,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4)第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采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于2014年12月16日决定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
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 楠
审 判 员 王青石
人民陪审员 齐秀玲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栾 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