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某某非法拘禁、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9:15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梨刑初字第36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甲),男,1982年5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梨树县,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红军,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某(乙),男,1983年6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梨树县,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3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汉族,小学文化,住辽宁省昌图县,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5日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梨树县,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梨树县,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7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11日以梨检刑诉(2015)第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甲)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田某某(乙)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被告人马某某、倪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甲)及辩护人李红军、被告人田某某(乙)、李某某、马某某、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被告人(田某某(甲)和李某某预谋用扑克诈骗,2014年12月27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张某某骗上赌局,在梨树县林海镇被告人李某某家,被告人田某某(甲)和李某某弄虚作假,利用扑克作为赌具,采取赌博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用自家汽车做抵押从被告人田某某(乙)处借的36000元全部骗走。

2015年1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甲)纠集被告人田某某(乙)、马某某、倪某某三人把张某某找到,对张某某殴打,并将张某某硬拽上车拉到被告人田某某(甲)梨树县林海镇其姐姐田某甲家的商店,对其打骂恐吓,被告人田某某(甲)指使被告人田某某(乙)、马某某、倪某某三人看着张某某,不让其离开。次日,被告人田某某(甲)将张某某抵押给他的车过户后才将张某某放走。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列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田某某(甲)、田某某(乙)、李某某、马某某、倪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依某某、窦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乙)、马某某、倪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对诈骗事实辩称同张某某就是玩,并没有使用欺骗手段,也没有使用原版扑克,他输了都是正常的,我没有诈骗。

被告人田某某(甲)的辩护人李红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田某某在本案中对于被害人张某某并未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的行为。田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利用扑克进行的“斗鸡”只是一般的赌钱行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的笔录是不真实的。在赌钱过程中并没有使用所说的原版扑克,所以田某某的行为构不上诈骗罪。公诉机关认定诈骗数额36000元持有疑异,被害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称总共输了25000元,被告人田某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供述,依某某说张某某欠我的钱就给25000元得了,然后我答应了,张某某也给我写了25000元的欠条,从双方卖车协议中,也是按25000元的价格抵债的,所以涉案金额构不上巨大。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犯罪事实供认

被告人田某某(乙)、马某某、倪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三人伙同田某某(甲)找被害人张某某并有殴打行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基本供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人(田某某(甲)和李某某预谋用扑克诈骗,2014年12月27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张某某骗上赌局,在梨树县林海镇被告人李某某家,被告人田某某(甲)和李某某弄虚作假,利用扑克作为赌具,采取赌博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用自家汽车做抵押从被告人田某某(乙)处借的25000元全部骗走。

2015年1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甲)纠集被告人田某某(乙)、马某某、倪某某三人把张某某找到,对张某某殴打,并将张某某硬拽上车拉到被告人田某某(甲)梨树县林海镇其姐姐田某甲家的商店,对其打骂恐吓,被告人田某某(甲)指使被告人田某某(乙)、马某某、倪某某三人看着张某某,不让其离开。次日,被告人田某某(甲)将张某某抵押给他的车过户后才将张某某放走。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抓获经过,证明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甲)、被告人田某某(乙)、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倪某某、马某某投案自首。

2、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后在几组不同照片中被害人张某某辨认出被告人田某某(甲)、田某某(乙)、倪某某、马某某是拘禁他的人,证人王黎明辨认出田某某(甲)是给车办过户的人。

3、搜查、扣押笔录、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田某某(甲)家搜查处一件被撕坏的蓝色白条的棉袄,一副赌博用的扑克,及一辆黑色现代瑞纳轿车(吉C8B083号)予以扣押并拍照。

4、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于案发后扣押拍照记载的扑克,是从田某甲家扣押的,是田某某(乙)和依某某赌博的扑克,所扣押的扑克是普通扑克,不是李某某和张某某所说的原版扑克。

5、车辆买卖合同,证明被害人张某某将自己的轿车卖给窦某某。

6门诊手册、照片,证明被害人张某某受伤情况。

7、情况说明,证明在田某某家中搜出一件蓝色白条棉袄和扣押笔录体现在田某甲家中搜出一件蓝色白条棉袄是同一件棉袄,这件棉袄是在田某甲家中搜出来的。依某某和田某某(乙)赌博的时候的原版扑克一副,并附有照片,与田某某(甲)、李某某和张某某赌博时候的扑克不是同一副扑克,田某某(甲)、李某某和张某某赌博时候用的扑克没有找到,扣押笔录及照片中体现的原版扑克后经确认是普通扑克。

8、情况说明,证明田某某(甲)在强行收购张某某车时,将张某某欠田某某(甲)的36000元赌债作价为25000元。

9、证人依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1月6日凌晨2点左右接到田某某(甲)的电话,说你朋友张某某在我这里,他欠我钱,你来看看怎么处理,之后我来到了梨树到林海镇必经之路的十字路口等了10分钟左右,过来两台车,我打开一台车的左后门,看见田某某(甲)把着张某某在后面坐着,田某某(乙)开车,第二台车有两个人我没看清,几人共同到田某某(甲)姐姐家后,田某某(甲)打了张某某说要钱的事,张某某上厕所也有人看着,后来张某某没办法将自己的轿车卖给了田某某(甲)的姐夫窦某某的事实经过。

10、证人窦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6日凌晨2时许,我小舅子田某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开门,之后田某某(甲)、马某某、倪某某、依某某、田某某(乙)、张某某进屋了,进屋后田某某(甲)就管张某某要钱,张某某说现在没有,我一年还你五千元,田某某说不行,你要是还不上就把车卖了吧,张某某说行,之后我写了买卖协议,早上到梨树把车过户了。

1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田某某(甲)的前妻,那天凌晨2点多钟,田某某(甲)领着田某某(乙)、马某某、倪某某、依某某和张某某进屋了,田某某(甲)就问张某某怎么还钱,后来他们就办了手续。

1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温泉清旅店的老板,2015年1月6日凌晨1时,田某某领了一个人到我旅店入住206房内,当时田某某入住前开了二台车把张某某的车一前一后夹到中间了,我看情况有点复杂就通知张某某了,这时田某某来到105房间,我拦着不让进,他说105客人欠他钱,门开了田某某他们四个人进屋打张某某,张某某给他们跪下了也没谈妥,我就拿电话报警,田某某过来按着我手不让报警,他们把张某某强拉出去,在旅店门口又打了张某某一顿用车拉走了。

1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6日凌晨1时许我在温泉清108房间睡觉,我听见打骂声,我就起来一看105房间的客人被四个男子连打带骂后又拉出去在外边又打又骂就用车拉走了。

14、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7日我和我男朋友李某某接待张某某吃饭,我先回商店了,过了能有10多分钟,李某某、张某某、田某某来到我们商店,李某某把田某某前几天放到我们商店的扑克拿出来一副,田某某先借给张某某几千块钱,他们三个开始赌博,半个小时左右,张某某就输没了,田某某向张某某要车钥匙出去几分钟拿回来个大本,他们之间谈借钱押车的事,他们继续赌博,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我看见张某某穿我的拖鞋出去了一直没回来,然后李某某的电话响了二次,都被田某某抢去了骂对方不给钱整死你,你跑不了等等,田某某临走前把赌博用的扑克拿走了。李某某赌博的钱也是田某某给拿的,我听李某某说,田某某让他找个条件好点的赌博保证赢钱,他们怎么个赌法我不懂,可是他们三个人赌博每次都是田某某赢钱。之后李某某和我说这叫什么原版扑克,知道大小,李某某还和我说田某某给他拿的6000元是说让他陪着玩就行,保赢钱,这6000元不用还了。

1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车管所给车辆过户代办工作。2015年1月6日上午9时许我看见一辆吉C8B083黑色现代车,我就问车里的三个人是否办理过户,他们说是,我就给办的过户。

16、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4年12月27日左右,我去李某某家随礼,当时吃的烧烤,李某某让我多喝酒,然后李某某说让我上他家玩一会,我问玩多大的,他说一块钱底的,我就同意了,这时他就打电话找来一个叫田某某的,等田某某来了我说我没带钱,李某某说没事,李某某让田某某先借我钱玩,然后李某某让我把车押给田某某,然后田某某就先借了我五千元钱,后来五千元钱输没了,田某某向我借车钥匙说出去一趟,不一会田某某回来把我车大本拿了 出来,要求我用车大本抵押,我就把大本给了他,然后田某某又陆续借给我二万元钱,刚开始玩时我输了一千多元时我就感觉不对劲,就不想玩了,李某某说没事才玩了几把能赢回来,然后我就又跟他们玩了,钱输的差不多剩下二千元左右,我说上厕所,李某某让我穿拖鞋去,不让我穿自己的鞋,田某某也跟着我去的,等他进屋的时候我就跳墙开车跑了。之后我给李某某打了二次电话,都是田某某接的,田某某让我把车送回去还骂我、威胁我,我就没敢回家,直接到的梨树,后来我又给李某某打过一次电话说我出五千元钱让李某某把事平了。李某某说不行,只要田某某找到我一分钱不能差,认可不要钱也会把我腿打折了。2015年1月6日凌晨1时许,我在温泉清旅店被田某某带的几个人找到了,他们把我打了一顿向我要赌债,我都给他们跪下了,他们也不同意,我不走他们就把我拽到旅店外面又打了我一顿,然后将我架上车拉到了田某某的姐姐家,有两年轻的看着我,逼我写了卖车协议,又把我带到梨树车管所过的户。

17、被告人田某某(甲)对非法拘禁他人的事实供认,对诈骗的事实不供认。

18、被告人田某某(乙)、李某某、倪某某、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田某某(乙)、马某某、倪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某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田某某(乙)、李某某、马某某、倪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倪某某案发后主动自首,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认定诈骗数额36000元现有证据存有矛盾,被害人张某某讲到三人赌博时田某某(甲)共借给其25000元,同时得到证人证实,故应认定诈骗数额25000元,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某某(甲)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及民事部分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

二、被告人田某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倪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一辆黑色现代瑞纳轿车(吉C8B083号)由公安机关按双方协议内容返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崔仁

审 判 员    王青石

人民陪审员    石玉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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