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梨刑初字第24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1月9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4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同年7月16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4)第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4日9时许,梨树县公安局民警到梨树镇南杏山六队党校盖楼施工现场处理施某、李某某及亲属阻拦施工时,被告人李某抢梨树县公安局民警张某手中的喇叭,并将工作人员张某某、郝某、潘某某三人打伤,被告人李某后被带到公安机关。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供述,证人李某某甲证言,门诊病历、抓获经过等证据。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4日9时许,梨树县公安局民警到梨树镇南杏山六队党校盖楼施工现场处理施某、李某某及亲属阻拦施工时,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的儿子)抢梨树县公安局民警张某手中的喇叭,并将工作人员张某某左眼眶打肿、将郝某、潘某某挠伤,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人员带到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梨树县公安局特警大队谅解书,证明2014年7月4日梨树县公安局特警大队民警在执行公务时,梨树镇杏山村六社李某妨害公务被刑事拘留,因认罪态度好,特警干警给予谅解。
2、书证图片、门诊病历,证明三名公安人员受伤的情况。
3、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明2014年7月4日,公安人员将李某传唤到公安机关。
4、党校征地补偿费发放表等书证,证明梨树县党校在梨树县梨树镇南杏山村六社建教学楼履行了相关合法手续,被告人李某已在征地补偿费发放表上签字。
5、公安机关证明,证明张某某、潘某某、郝某系梨树县公安局特警大队公益性岗位治安员。张某某、潘某某2013年10月上岗,郝某2012年3月上岗。
6、证人尹某某、徐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4日上午9点多,我们在梨树镇南杏山村六队梨树党校办公楼施工现场干活时,几个当地村民拦着不让施工,好像施工占用他们家地,他们拦着想多要俩钱,之后党校的工作人员就报警了,警察赶到现场后拉了警戒线,不让村民进入阻碍我们施工,有一个警察拿着喇叭在现场指挥,李队长的儿子在现场撕巴那个拿喇叭的警察,在警察带他走时,他和警察撕巴起来。警察当时都穿警服了。
7、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4日上午9点多,我在梨树镇南杏山村六队梨树党校办公楼施工现场干活时,几个当地村民拦着不让施工,之后党校的工作人员就报警了,警察赶到现场后拉了警戒线,不让村民进入阻碍我们施工,有一个警察拿着喇叭在现场指挥,李队长的儿子(李某)就去拽拿喇叭的警察,不让他喊喇叭指挥,有几个年轻警察过来要把李队长的儿子带离现场,李队长的儿子打了其中一个警察左眼眶上一拳,还连踢带打的和警察撕巴,有两个警察胳膊和手都被他挠破了。警察当时都穿警服了。
8、证人高某某、张某某乙、赵某、潘某某、张某某、郝某证言,证实我们是梨树县公安局特警大队的公益性岗位治安员,2014年7月4日上午9点多,梨树县党校在梨树县南杏山六社施工盖楼,现场有人阻挠施工,我们在张某队长的带领下赶到现场出警,并在现场四周拉起了警戒线,张某拿着喇叭在现场告诉无关的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后来李某上前抢张某手里的喇叭并撕扯张某的衣服,不让张某现场正常指挥,张某告诉李某不要阻碍执法,李某不听劝解,之后张某告诉我们将李某带离现场时,张某某左眼眶被李某打了一拳头,郝某和潘某某被李某挠伤。我们当时都着装了,并且告诉现场的人我们是公安局的工作人员。
9、证人李某某甲、刘某某证言,证实我们是梨树县党校的工作人员。2014年7月4日上午9点多,施某、李某某(李某的父亲)等3家不让我们党校在梨树镇南杏山村六社兴建教学楼的工地上施工,到现场进行阻拦,导致施工工地不能正常施工。我们报警后,公安人员赶到施工现场,拉起了警戒线,特警大队队长张某拿着喇叭在现场指挥,公安人员拦着村民不让他们进入警戒线内,李某某的儿子李某要进警戒线没进去,之后他就上前抢张某手里的喇叭并撕扯张某的衣服,不让张某指挥,张某劝李某不要阻碍司法,李某不听,后来张某告诉公安人员将李某带离现场,特警工作人员要带李某离开现场时,李某和他们撕巴,并打了一个警察左眼一拳,还用手挠其他警察。公安人员当时都着装了。
10、证人张某证言,证实我是梨树县公安局特警大队的大队长,2014年7月4日因梨树县党校在南杏山六队修建办公楼施工现场有人阻拦,我们公安人员赶到现场,拉上了警戒线,并将阻拦的施工人员劝出警戒线外,李某看见我现场拿着喇叭指挥就抓我衣服,拽我喇叭不让我指挥,我就告诉公安人员将李某带离现场,之后张某某等人将李某带离现场时,李某打张某某一拳,将张某某左眼眶打肿,并挠伤郝某和潘某某。警察当时穿警服了,李某知道我们是公安局的。
11、被告人李某供述,梨树县党校在我们南杏山六队施工盖楼征用了我家土地,我去签字取的补偿款。2014年7月4日上午9点多,梨树镇南杏山六队党校盖楼施工现场我们拦着,不让施工,党校就报警了,之后来了不少警察,其中一个警察拿着喇叭在现场指挥,让我离开,我不离开,并抢喇叭,后来过来几个警察要带我离开现场时,我和他们撕巴了,打了一个警察,又挠伤了另外两个警察,后来我被带到公安机关。我当时知道他们是警察。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视本案被告人李某已经得到公安机关的谅解等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的适用及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 楠
审 判 员 王青石
人民陪审员 蔡 利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红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