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9:14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梨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10月1日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现住四平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林芳,吉林律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4)第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20日决定撤回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

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 楠

审 判 员  王青石

人民陪审员  候雪飞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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