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梨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10月1日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现住四平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林芳,吉林律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4)第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20日决定撤回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
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 楠
审 判 员 王青石
人民陪审员 候雪飞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静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