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福琴,秦有权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9:13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梨刑初字第27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梨树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3月7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1日被梨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梨树县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4)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尤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12月19日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尤某某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3日,被告人秦某某(梨树县亿豪牧业有限公司法人)及其被告人妻子尤某某将该公司土地及地上的房屋资产出售给陈某乙和岳某某,并2013年3月22日交接合同履行完毕。被告人秦某某、尤某某于2013年4月7日与闫某某签订了买卖协议,重复将上述资产及四平海银帝景小区CG2号801室楼房以人民币三十万元卖给闫某某。被告人秦某某、尤某某之后又与他人分别签订了买卖协议,将四平海银帝景小区CG2号801室出售给他人。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协议书、收据,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等证据。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日,被告人秦某某(梨树县亿豪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将该公司土地及地上的房屋资产出售给陈某乙和岳某某。被告人秦某某于2013年4月7日与闫某某签订了买卖协议,重复将上述资产及四平海银帝景小区CG2号801室楼房以人民币三十万元卖给闫某某,后又将四平海银帝景小区CG2号801室抵押给他人。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归案情况,证明被告人秦某某于2014年3月7日被梨树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2、买卖协议、收据、协议书、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书、陈某乙出具的特别委托书、梨树县亿豪畜牧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信用代码证、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书证,证明2012年12月3日,被告人秦某某将该公司土地及地上的房屋资产出售给陈某甲,陈某甲是陈某乙的代理人。被告人秦某某于2013年4月7日与闫某某签订了买卖协议,重复将上述资产及四平海银帝景小区CG2号801室楼房以人民币三十万元卖给闫某某。

3、铁西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房屋买卖协议等,证明被告人秦某某将四平海银帝景小区CG2号801室抵押给董某。

4、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通过别人介绍说秦某某在北老壕有一个公司要卖,我听说后就与秦某某协商,最后他同意以56万元卖给我。在2012年12月3日,我们在公园小区物业办公室签的字,之后我给他56万元。过几天,秦某某后悔了,我口头同意了,由于他没钱给我又同意卖给我了。2013年3月22日,他在原有协议下方写了说明。2014年1月份,秦某某把整个院全部交给我了。

5、证人岳某某证言,证实在与秦某某签订协议前几天,陈某甲找到我说在我们北老壕村秦某某处买了一个厂房,因我是本队户口,所以让我和他一起去共同签协议,我就同意了。

6、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秦某某有个公司,是梨树县亿豪畜牧有限公司,在梨树镇北老壕村,他把土地和厂房作价56万元卖给陈某甲和岳某某了,我作为中间人也签字了。后来在协议左下方的补充内容也是秦某某写的,当时我在场。

7、证人董某证言,证实通过朋友其借给秦某某30万元钱,事后秦某某还其10万元,剩下的20万元没还上。2013年6月11日,在秦某某家,秦某某和尤某某共同给其出了手续,以海银地景的楼房作抵押。

8、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秦某某于2013年4月7日与闫某某签订了买卖协议,将梨树县亿豪畜牧有限公司及四平海银帝景小区CG2号801室楼房以人民币三十万元卖给闫某某。

9、被害人闫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4月7日前几天,秦某某找到我要卖两个地方,一个是在梨树镇北老壕村梨树县亿豪畜牧有限公司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另一个是四平市铁西区海银帝景CG2号801室建筑面积116平方米,两项共作价30万元人民币。我到实地看好后,我们于4月7日在四平市八道街附近一个地方签的协议,秦某某和妻子都签了,当天交给他俩30万元现金。四平市铁西区海银帝景CG2号801室建筑面积116平方米是六、七年前我卖给秦某某的,当时是按揭交款,我买下时还有24万元没交,等要履行时,发现他早已将公司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卖给他人了,卖价是56万元。我知道真相后就找秦某某夫妻俩,可就是找不着,电话也不通,才告到法院。

10、被告人秦某某供述,供认2012年12月3日,其将梨树县亿豪畜牧有限公司出售给陈某甲。2013年4月7日其与闫某某签订了买卖协议,标的物为梨树县亿豪畜牧有限公司及四平海银帝景小区CG2号801室楼房,价款为30万元,后又将四平海银帝景小区CG2号801室抵押给董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还款协议等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 楠

代理审判员  王 吉

人民陪审员  张秀丽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栾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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