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志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9:13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梨刑初字第26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现住梨树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公诉刑诉(2014)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喇嘛甸镇前加把(14)林班29号小班集体地面积12525平方米(18.7875市亩)种植玉米,致使森林植被受到严重破坏。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等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等证据。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白某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喇嘛甸镇前加把(14)林班29号小班集体地面积12525平方米(18.7875市亩)种植玉米,致使森林植被受到严重破坏。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证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并拍照。

2、技术鉴定意见书等书证,证明未成林造林地中未还林部分原有的森林植被全部受到严重破坏。

3、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明2014年2月17日被告人白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4、自愿赔偿书、收据,证明白某某自愿向梨树县林业局缴纳赔偿款五万元。

5、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管某某等证言,证实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某某占用前加把子村九社屯东南的集体林地种植玉米。

6、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供认2012年至2013年,其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喇嘛甸镇前加把子村九社东南的集体地种植玉米。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视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缓刑)、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 楠

代理审判员  王 吉

人民陪审员  齐秀玲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任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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