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金龙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9:12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梨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梨树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 15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8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公诉刑诉(2015)第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毕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无驾驶证驾驶吉ADXXXX号车沿八怀公路从东向西行驶至四棵树乡七家子村五社时与行人窦某相撞,致窦某受伤后死亡,被告人白某某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无证驾车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白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无驾驶证驾驶吉ADXXXX号车沿八怀公路从东向西行驶至四棵树乡七家子村五社时与行人窦某相撞,致窦某受伤后死亡,被告人白某某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人员对肇事现场进行勘查并拍照。

2、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死者窦某因此次损伤所致,致开放性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3、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明2014年11月14日,白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白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5、协议书,证明被告人白某某同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6、证人李志刚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6日下午,白某某向其借了吉ADXXXX号车使用,后白某某开车撞了人。

7、被告人白某某供述,供认2014年10月16日18时30分许,其无驾驶证驾驶吉ADXXXX号车沿八怀公路从东向西行驶至四棵树乡七家子村五社时撞了一个行人,其因害怕开车走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视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青石

审 判 员  王 吉

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

二0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栾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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