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伊刑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党员,系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鸿雁,伊通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5)第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波、书记员王天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份至2011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认真审核户口迁移材料和遵守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程序规定的情况下,将辽宁省抚顺市刘某甲冒用刘某乙的户口、福建省福州市林某某冒用顾某某的户口、辽宁省铁岭市刘某丙冒用史某某的户口分别从伊通满族自治县莫里青乡派出所、福庆派出所、福康派出所迁入该县马鞍山镇派出所,又将广东省清远市黄某某冒用李某甲的户口、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某某冒用李某乙的户口在该县马鞍山镇派出所补录,后为五人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上五人在梨树县公安局户政大厅骗办了普通护照,林某某非法出境俄罗斯一次、高某某非法出境香港一次、刘某丙非法出境瑞典后,至今未归。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冯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3、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准予迁入证明、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情况说明、干部基本情况表等书证;4、询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并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约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及证据,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多人假冒身份出入境,致使国家声誉受损,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节,对辩护人提出的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管 平
审 判 员 杜凌飞
人民陪审员 王宪章
二O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