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化雨诈骗案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9:11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伊刑初字第18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化雨,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抓获,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同年5月24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解回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化雨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浦兆瑞、书记员刘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化雨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化雨为还赌博所欠外债,于2015年5月5日、5月7日、5月8日连续三天从伊通满族自治县马安山镇姜某某的收粮点以每市斤一元一角六分的价格赊购六车玉米,总重量为166000余斤,总价值为192,791元。任化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以每市斤一元一角三分的低价卖到乐山来兴饲料厂,卖得粮款183000余元,被其用于偿还赌债后,便去往天津其居住处藏匿。在姜某某向其催要粮款时将手机关掉,姜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任化雨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抓获。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粮食出入库单、归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曹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姜某某陈述材料,被告人任化雨的供述与辩解,审讯光盘视频资料。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任化雨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化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解粮款用于偿还其哥任某某等人债务,没有偿还赌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化雨为偿还所欠外债,于2015年5月5日、7日、8日连续三天从伊通满族自治县马安山镇姜某某的收粮点以每市斤一元一角六分的价格赊购六车玉米,总重量为166000余斤,总价值为192,791元。任化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以每市斤一元一角三分的低价卖到乐山来兴饲料厂,卖得粮款183000余元,被其用于偿还债务后,便去往天津其居住处藏匿。在姜某某向其催要粮款时将手机关掉,姜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任化雨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抓获。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任化雨家属已经与被害人姜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姜某某对任化雨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吉林省来兴饲料有限公司入库单6份, 证明:2015年5月5日、6日、7日、8日被告人任化雨卖给曹某某玉米数量及价格等事实。

姜某某出具出库单6份,证明2015年5月5日、7日、8日,被告人任化雨从姜某某处拉走六车玉米的数量及价格等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任某某证言

侦查机关2015年5月11日

证实前些日子我的车坏了,送到马安宋某某的修车店修理,晚上宋某某就把我车开到姜某某的粮库了。之后我弟弟任化雨就开着我的车在姜某某粮库拉四次苞米,还用别人的车拉过苞米。两三天之前,任化雨给我送回卡车。当时我就问他开车干啥去了,他说拉几车苞米,也没说在谁那拉的苞米。后来姜某某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他在姜某某那拉的苞米。我的车是北京威龙吉C44247号卡车。最近我和任化雨没有联系上,打电话他也不接。我平时通过电话和任化雨联系,有时他也回我家。今年发现任化雨好赌博。任化雨现在什么地方我不知道。

侦查机关2015年5月25日

证实姜某某上我家找我说任化雨把粮拉走后没给钱,任化雨去哪了我不清楚。任化雨从姜某某那拉走多少粮、价值多少钱、拉粮用哪辆车我不知道。我也在姜某某粮库拉过粮,拉粮那天我也买点破粮,但都掺里卖了。我记得我在姜某某粮库不剩破粮了。今年五月份任化雨没有还过我钱。

2、证人姚某某(侦查机关2015年5月11日)证言,证实2015年5月7日和8日任化雨雇我的辽宁01X8625号金刚598型翻斗货车给他运送两车玉米,每车二万三千斤左右,从马安镇姜某某的粮库拉到乐山镇来兴饲料公司。运费一共是三百元钱。任化雨的玉米是从姜某某的粮库以每市斤一元一角六分买的,装完车之后,任化雨以每市斤一元一角三分将玉米卖给乐山来兴饲料厂了,当时饲料厂就给任化雨现金的事实经过。

3、证人曹某某(侦查机关2015年5月11日)证言,证实我是吉林省来兴饲料有限公司厂长。我公司生产和销售饲料,也收购玉米做原料。最近任化雨来我们公司一共卖了六车粮,我查看公司的入库单,其中有两车是写的任某某名字。2015年5月5日卖了两车,5月6日卖了一车,5月8日卖了两车。我们公司以每市斤一元一角三分的价格收购的。任化雨的粮款,都是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当天任化雨来卖粮,门卫登记任某某的名字,门卫写错了,后来也没有改,当时我在场。

三、被害人姜某某陈述

1、侦查机关2015年5月8日

证实我来报案。我被马安富强村的任化雨骗走六车玉米,大约十六万多斤,价值人民币十九万二千七百多元钱。任化雨从我这以每斤一元一角六分买走六车玉米,结果以每斤一元一角三分的价格卖的。二0一四年末,我在马安加油站东侧开个收粮点,今年5月4日,任化雨的哥哥任某某来我的收粮点拉粮,他有一辆大货车尾号44247,当天我以每斤一元一角六分的价格卖给他两车粮,当时没给钱,说过后给我钱,我同意了,因为他找的付某某当保人,卖完粮当天,任某某把车放我收粮点的院里。今年5月5日,任化雨拿着任某某的车钥匙来了,说任某某让他来拉粮,我就让他拉走三车粮,一次是一万四千八百八十公斤,另一次是一万五千零四十公斤,第三次拉走一万四千九百二十公斤粮,都是用任某某的货车拉的。当时我也没和任化雨说啥时候给钱,我以为是他和任某某合伙拉粮呢。5月7日,任化雨雇一辆尾号8625的半截车又来拉走一车合一万一千三百公斤粮,7日,我就问任化雨啥时候把粮钱给我,任化雨说得十天半个月能给,我说不行,顶多三至五天,然后任化雨说他把粮卖乐山来兴饲料厂了,得半个月厂子才算帐给钱,我说不行,要不你别拉,三五天给我钱还行,任化雨说明天给我打过来一车粮的钱。5月8日上午,他开他哥的货车又雇了尾号是8625的车来我收粮点,拉走两车粮,一车重量一万一千六百六十公斤,另一车一万五千三百公斤。我当时向他要钱,他说下午算账把钱给我,把我银行卡号要去了,说今天下午先给我打卡里五万。今天上午十点多钟,我朋友给我打电话说任化雨从我这拉走的六车粮以每斤一元一角三分钱都卖乐山来兴饲料厂了,他知道任化雨从我这拉的粮是每斤一元一角六分钱,赔钱的买卖谁做呀,他说来兴饲料厂是当天结算,任化雨卖粮的钱厂子当天就给任化雨了。我一听就给任化雨打电话,任化雨开始不接,后来给我回了电话,我说钱厂子不都给你了吗,你干嘛不给我钱,任化雨说大哥你放心吧,钱我肯定能给你,差不了事。他说大哥我想用这钱干点别的,想先用一段时间,肯定差不了我事。我说那不行,我还欠老百姓钱,我说你来吧,他也说来。之后我再给他打电话,他电话就关机了。我觉着可能被骗了,我去马安富强村曹家屯他家找任化雨,家里没人,我找不到任化雨,电话也关机。任化雨从我那拉粮时都有票据,票据上有任化雨的签名,报案之前,今天下午我去任某某家,任某某说任化雨拉的粮和他没有关系,他不知道这事。任化雨这时给我打电话说和我差不了事,今天晚上不给我打过来五万元钱,明天早上就给我打五万元钱。我说找他去,他说在公主岭,之后电话就撂了,再打他就不接了。

2、侦查机关2015年5月28日

证实任化雨在我那买粮时买过一些低价的粮,这些粮都让任化雨装车了,我手里有两张票子,其中一份是我妈的,票子上记的是我二舅两个字,任化雨当时装车上四百八十公斤破粮,另一张票子上写的赵铁成卖给我的破粮四百八十公斤,这些粮的斤数都包含在我给他开的一元一角六分的票子里,任化雨在我这骗走的六车粮,一共就装了一千公斤左右的破粮,其他的都是好粮。我发现任化雨把我的粮高价买低价卖时,我感觉被骗了,我就打电话给任化雨说听说你耍钱输了。他开始没说话,后来他承认在外面欠不少赌债,他说钱得用一段时间。我要见他,他说上我这来,我在家等他他也不来。后来打电话他关机了。之后,他跑天津去了,用天津一个座机给我打电话说还不了我了,他说慢慢再还我钱,我为了稳他,我说先给我十万八万的也行,剩下的钱慢慢再还我,他说经官也不能把他咋地。我没有答应过任化雨先拉粮,然后秋天再还钱,我跟他没啥关系,并且我也需要钱做生意,不可能同意他慢慢还我钱。

3、侦查机关2015年8月4日

证实第一天任化雨来粮库拉粮的时候,由于他说是给他哥任某某拉粮,所以我就没问粮款的事。任化雨从来没说过要年底给我钱。之前任化雨没有往我粮库卖过粮,也没有在我粮库拉过粮。任化雨拉完第六车粮之后,我听说他在外面欠不少赌债,给他打电话让他马上还钱,任化雨说想用几天卖粮钱,我没同意。之后打不通电话,人也找不到。

四、 被告人任化雨供述

1、侦查机关2015年5月24日

证实姜某某在马安街里开粮库,今年五月几号,我从姜某某粮库以每市斤一元一角六分钱拉走六车粮,大约十七万多斤,有票据。这六车粮以每市斤一元一角三分钱让我卖乐山镇来兴饲料厂了,共卖得十八万多元钱。饲料厂都是现金当天结账。我一共大约赔了四千八百元。我在姜某某粮库里买五千多斤破烂粮和任某某买的破烂粮一共一万斤左右掺到好粮里,让我拉去卖来兴饲料厂了,挣大约一千三百元钱,除掉运费等费用,在姜某某粮库拉六车粮我一共赔了三千元钱左右。姜某某不知道我卖粮是当天现金结账。拉第一车粮时,我和姜某某说拉车粮,他说行,我在粮票上签的字。我卖来兴饲料厂粮时,用我自己的名,但门卫开票那有一车好像是写我大哥任某某的名,当时我让他改,他没改。他问我什么时候把粮钱给他,我说得半个月吧,他就让我拉粮了。在拉第二车不是第三车粮时,姜某某在电话里说我的粮款能赊欠到年底。卖粮的粮款全让我还债了,其中我家的车因为赌博让我压出去了,我这回花两万元钱投回来了,还天津一个叫何某某三万元钱、还我大哥七万元钱、给我媳妇一万还银行贷款、一万多元投回了金首饰。其他钱在之前我都还饥荒了。我用我老姑夫姚某某的车在姜某某那拉过两车粮,剩下的都是我用吉C44247号车拉的粮。开始我听说任某某和付某某在姜某某那拉粮是赊欠的,我就想也去姜某某那拉粮,然后把卖粮的钱还债。我欠马安信用社二十多万银行贷款,我都用个人担保的形式贷的。2014年2、3月份,我赌博输了五十万元钱左右,现在还差二十万左右没还呢。后来我就去天津了,用天津市里座机给姜某某打的电话,告诉他我在天津,我说钱差不了,让他找任某某唠,他说我还他十万就行,剩下的钱让我大哥给他出欠条。我去姜某某处拉粮的目的就是赊欠他粮钱,还饥荒。

2、侦查机关2015年8月3日

证实我把粮卖了去天津,姜某某打电话我不接了,后来听说他报案,我就主动给姜某某打电话,说年底给付他全部粮款,他不同意。以前往姜某某粮库卖过粮。没和姜君说过卖粮借款意图。我出走前没和姜某某说要去天津,卖粮钱我还债了。

五、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六、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任化雨没能提供赃款去向的详细情况。

七、询问笔录、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任化雨家属已经与被害人姜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姜某某对任化雨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八、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任化雨的归案情况。

九、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任化雨的自然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化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够积极退赃,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化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管 平

审 判 员  张丽梅

人民陪审员  姜志文

二0一五 年 十一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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