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伊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5)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乐、赵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驾车行驶至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徐面铺屯北边,与营城子镇杂木村团山屯的魏某甲、魏某乙因会车发生口角,齐某某用电话找来被告人杨某某等人。杨某某到场后同齐某某与对方厮打,齐某某将魏某乙牙齿打掉两颗,右侧5-7肋骨骨折。经鉴定魏某乙被伤害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某某用木棒将魏某甲左尺骨鹰嘴打骨折。经鉴定魏某甲被伤害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杨某某还将路过拉仗的朱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朱某某被伤害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014年3月31日,齐某某、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齐某某、杨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魏某甲、魏某乙经济损失175 000元,赔偿朱某某130 00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齐某某、杨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魏某甲、魏某乙、朱某某的陈述。3、证人蔡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公证书、承诺书。5、到案经过。6、户籍证明。
并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齐某某、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驾车行驶至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徐面铺屯北边,与营城子镇杂木村团山屯的魏某甲、魏某乙因会车发生口角,齐某某用电话找来被告人杨某某等人。杨某某到场后同齐某某与对方厮打,齐某某将魏某乙牙齿打掉两颗,右侧5-7肋骨骨折。经鉴定魏某乙被伤害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某某用木棒将魏某甲左尺骨鹰嘴打骨折。经鉴定魏某甲被伤害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杨某某还将路过拉仗的朱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朱某某被伤害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014年3月31日,齐某某、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齐某某、杨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魏某甲、魏某乙经济损失175 000元,赔偿朱某某130 000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下列事实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2014年2月1日下午三点多钟,我开车往营城子街里走,车里坐着我媳妇和两个孩子。走到徐面铺屯和西岗子屯中间屯道上,对面来一台白色半截子,我把车停下了,对方也停下了,魏某乙对我说你看我车都他妈停这了,你咋还往前开,我说你车边还有挺宽敞的地方,你靠边停道上,咱俩车都能过去,就这样我俩互相的操你妈之类骂上了。魏某乙就在边上打电话,我听要找人打我,我就给我朋友杨某某打电话让他过来。隔了能有十来分钟,魏某乙找的人就来了,他们就开始拳头、脚的打我,我也跟他们拳头、撇子的打,打有3、4分钟,最后将我打到在地。我到后杨某某和他妻子就来了,杨某某开始拉着,这些人又去打他,杨某某还手,没两下就给杨某某打倒在雪堆里了,我将魏某乙打倒在雪堆里。魏某乙两颗牙被打掉,肋骨也折4根,是我打的。魏某甲胳膊折了,谁打的我不清楚。朱某某被打我不知道。
二、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014年2月1日下午两点四十左右,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在徐面铺屯跟人吵吵起来了,让我去。我开车到那看他们正打呢,齐某某光着膀子,被三个人摁底下了,我就上去拉仗,一个小个打一拳头打我眼睛上了,把我打倒了,我一看是朱某某,我起来在壕沟里捡个棒子就打朱某某一棒子,好像打脑袋上了,朱某某就倒地上了,我和齐某某就开车走了,我去医院检查眼睛。
三、被害人魏某乙的陈述:2014年2月1日下午,我哥魏某甲开车送我,走到西岗子屯道时,对面来一个半截车,我哥就用灯晃对面车,示意不要再往前开了,道窄。对面车没有停,一直开到我车前,我一看是齐某某。他下车就骂骂咧咧,一瞅就喝酒了,我就跟齐某某理论错车的事。这时有个叫杨某甲和蔡某某就在一边劝。齐某某和他媳妇赵某某就他妈的骂我,赵某某还打我两个嘴巴,我媳妇将我拽上车。不到一分钟来一台轿车,下来五六个男子,两个拿镐把的,还有一个拿刀的。这几个男的就从车上往下拽我,接着就拳头、撇子打我,打多少下我不知道,后来我昏迷了。
四、被害人魏某甲的陈述:2014年2月1日我开车去串门,走到徐面铺屯北边时,对面过来一台车,开到跟前堵住了,下来两个人是齐某某和他媳妇赵某某,齐某某说你动弹一下,我说动不了,他说那就在这搁着。这时过来几个人劝,齐某某就打电话,过七八分钟来一帮人,手里拿着棒子,穿皮夹克的手里拿一把刀。齐某某看来人就喊揍他,那帮人就打我弟弟魏某乙,接着把我摁倒了,穿皮夹克那人拿棒子打我胳膊上了,别人拦着,我让蔡某某开车去医院了。我看见地上还躺着一个人,不知道谁打的。
五、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2014年2月1日在徐面铺屯北边不少人把道堵上了,我碰见杨某甲了,说你这干啥那,他说打仗呢。我看见魏四满脸是血。杨某某拿棒子打魏四,打胳膊上了,我说杨某某,我和你爸不错,你别把人打坏了。杨某某就站那了。这时杨某乙来了,走到我身后踹我两脚。杨某甲说朱某某正劝架呢,杨某乙认出我说不好意思。我跟周某某说咱爷俩回去吧,我一回身,杨某某就打我一棒子,打我后脑上了,我就倒地上啥也不知道了。
六、证人蔡某某证言:2014年2月1日下午,林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魏某甲开车在徐面铺跟人别住了,你去看看。到那我看见齐某某和他媳妇赵某某跟魏某乙吵吵呢。我过去说,大平,快上车,过去得了。齐某某问赵某某吃亏没有,赵某某说没有,他拿镐把要下车,我和赵某某把他推上去了。这时来一帮人都拿着棒子。我认识张某某,说这是我朋友,别打,他就没动手,别人就伸手把魏某乙打了,魏某乙起来和齐某某撕巴上了,让我们拽开了。魏某甲伤谁打的我没看清。还有一个老头被杨某某打了。
七、证人周某某的证言:2014年2月1日下午我和我叔朱某某开车往徐面铺走,走到离道口磨米房看见道边停了两台车,地上躺了几个人。就听见他们吵吵错车的事。我叔朱某某就下车拉仗,有个坐地上的自称叫杨某某的,说我叔打他了,杨某某用镐把打我叔几下,打在头部上,还有打在身上的,具体打哪我记不清。还有一个老头被杨某某用镐把把头打伤了。
八、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魏某乙、魏某甲、朱某某被伤害程度构成轻伤。
九、公证书、承诺书。
十、到案经过:齐某某、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十一、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来源合法,证据间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犯罪无异。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管 平
审 判 员 杜凌飞
人民陪审员 关文汉
二O一五年三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