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某、关某某、郑某某合同诈骗、被告人李某甲合同诈骗罪、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9:10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伊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3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关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3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3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2)第184号起诉书、伊检刑追诉(2013)第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关某某、郑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甲犯合同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乐、白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关某某、郑某某、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关某某合谋,由关某某找人为林某某顶名购买国家直补农用车,并答应给每个农民好处费。关某某就找到被告人郑某某、李某甲及左某(另案处理),将每人的身份证都交给了关某某,关某某拿着林某某给的四张审批表帮助林某某办理了审批手续,被告人关某某、郑某某、李某甲及左某先后到农机局办理了车辆落籍。关某某、左平为林某某顶名购买二台484型拖拉机,每台国家补贴16 000元,被告人郑某某、李某甲为林某某顶名购买二台东方红704型拖拉机,每台国家补贴26 000元。被告人林某某、关某某共计诈骗国家补贴款84 000元,被告人郑某某、李某甲诈骗国家补贴款20 000元。

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家中,因陈某某和季某某索要欠款而发生口角,李某甲用刀将二人扎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被伤害程度构成轻伤,季某某被伤害程度构成轻微伤。现被告人李某甲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41 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关某某、郑某某、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吉林省代收罚款专用票据,承诺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审批表,被害人陈某某、季某某陈述,证人左某、于某甲、于某乙、胡某某、李某乙证言,法医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林某某、关某某、郑某某、李某甲的供述,户口抄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关某某、郑某某、李某甲无视国法约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结伙诈骗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四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

被告人关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

被告人郑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 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杜凌飞

人民陪审员  姜志文

人民陪审员  王宪章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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