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殷某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9:09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伊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于2014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14年5月31日被本县公安机关监视居住。于2014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4)第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乐、书记员刘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4日、15日,被告人殷某甲同周某某、殷某乙、于某某、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邪教“全能神”宣传材料。雇用他人面包车流串至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巩固村、朝阳村、前城村等村屯,散布世界末日来了、人类有灾难、得信“天老爷”才能拯救人类等言论,散发邪教全能神《神的创造与人类败坏的起源》等宣传材料。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殷某甲等人在新兴乡灯塔村老房子屯继续散发邪教全能神宣传材料时,给村民造成心理恐惧,村民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民警将正在散发邪教《神的创造与人类败坏的起源》宣传册的周某某、殷某乙抓获。被告人殷某甲逃跑。被告人殷某甲等人三天共散发邪教“全能神”《神的创造与人类败坏的起源》宣传材料三百五十余册。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殷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殷某甲两份供述:我于2012年12月份在新兴乡散发关于“全能神”的宣传手册了,我记着连着三天现在前城子村,巩固村,其他村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我们一共有5-6个人,有殷某乙、老高(女)、铁心(女),钱某的丈夫不知道叫什么名字、还有我。分三伙,钱丽的丈夫负责分伙,然后我们下到各村屯散发全能神的小册子,我和铁心一伙,殷某乙和高姐(指周某某)一伙,钱某某丈夫(于某某)和另一个人(忘记叫什么)一伙。我一共发了能有十多本关于全能神宣传手册。关于神的起源,世界末日内容,第三天在灯塔村老房子屯被公安机关发现了,当时抓走两个人,我坐车回家了,之后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某证言:我在伊通碰到一个人,不认识,也不知道叫啥名字,他告诉我说什么末日,这是最后一步了,是全能神做工,拔人的罪根,你听我的话去做,你看到真相就晚了。给了我50本小册子让我发,我就发一次小册子,和殷某乙坐客车去的,2012年12月16日那天,在新兴乡老房子屯散发的。

2、证人于某某证言:2012年12月14日、15日两天我领人散发宣传品了,散发宣传品的算我7个人,一男五女。一个女的是朝阳后贡屯,61岁,外面穿黄大衣,带个白色帽子。两个是伊丹镇毯子房屯人,一男一女,男子有50来岁,身高有1米70多,长的挺黑挺瘦的,女的50多岁,身高1米50多,穿红色鸭绒棉袄,另外三个女的说是伊通县的,都50多岁,叫什么名字不知道。外面租的面包车下屯散发的。一个叫司仪的女子让我领着下去散发的,她打电话找的我。是2012年12月14日早晨,她用手机给我打电话,在新兴散发宣传品,让我领着。司仪是我媳妇丁某某介绍认识的,我媳妇在伊丹宣传来的。宣传那两天携带有500多本宣传册,发完没剩多少本了。14号我们散发有200左右本。14日早晨司仪的女子打电话让我领人从新兴乡最远的地方巩固村往回发。宣传品和小学生的本大小差不多,32开的,上面印有神之类的东西。我知道散发这些宣传品不合法。我的行为应该是违法行为。

3、证人殷某乙证言:我就发一次,我认罪、悔罪,我知道这么信是违法的了,我出去后也不信了,遇到这种事我就阻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4、证人丁某某的证言:我于2012年12月份在新兴散发关于邪教的宣传手册,我们一共有六人,有殷某乙、高姐(指周某某)、殷某甲、还有两个女的,一个外号叫铁心、一个叫中心,还有我,我们分三伙,我一共发了5-6本的邪教的宣传手册。

5、证人颜某某证言:那个男的60多岁,是毯子屯卖豆腐的姓殷,他宣传世界末日来了,他给的书被我烧了。

6、证人杨某某证言:2012年12月14日,那些人坐面包车来发书的,是前城于某某和一个女的。

7、证人臧某某证言:有人来宣传世界末日,散发邪教宣传册,2012年12月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钟,有个小面包车来我们屯,6-7个人,分着走,对我说世界末日快来了,得抓紧信全能神,给我一本关于邪教的宣传手册。

8、证人何某某证言:最近有人来宣传世界末日和上我们屯散发关于邪教的宣传手册,2012年12月16日上午10点多钟,有一个面包车来我们屯,能有五、六个人,分两三伙,每伙走的方向都不同,有一个的自称是岳兴越的亲戚,这人说世界末日快来了,抓紧信全能神。

三、辨认笔录;

四、扣押物品清单;

五、鉴定书;

六、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无视国法约束,在国家禁止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后,仍继续从事邪教活动,散发邪教宣传手册,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殷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管 平

人民陪审员  王宪章

人民陪审员  姜志文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芳芳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