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某某、付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9:09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伊刑初字第23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辽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同年7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台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同年7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鸿雁,伊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5)第227号起诉书被告人唐某某、付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乐、书记员姜潼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付某某及辩护人张鸿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3日至6月15日晚,被告人唐某某、付某某伙同郎某某(小郎)王某甲(铁成)、赵某甲、孟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串至吉林油田长春采油厂三队伊59-7-12井盗窃原油15吨,价值44000元。在盗窃现场发现原油2.185吨,价值6159.5元,已退回被害单位。2015年6月16日付某某、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告人唐某某、付某某的供述。二,证人王某乙、侯某某、刘某某、赵某乙、李某某、王某丙的证言。三,手机短信。四,情况说明。五,辨认笔录。六,检斤单。七、原油含水证明。八、原油丢失报告。九、价格证明。十、扣押物品清单。十一、户籍证明。

并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付某某无视国法约束,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1、被告人在主客观上不具备盗窃罪构成要件,没有实行盗窃行为,也没有组织及帮助盗窃。2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某经王某丁介绍为郎某某(另案处理)开车拉货。2015年6 月13日至6月16日期间,付某某明知车里来的系原油,仍将在吉林油田长春采油厂三队伊59-7-12号油井盗窃的原油(中13.88吨,价值39126.31元)拉到辽宁卖掉。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盗窃的原油还帮助赵某甲等人联系买家,从中赚取差价。2015年6月16日,付某某、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付某某车上扣押原油1.729吨,价值4874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唐某某(2015年6月17日)的供述证实:我有一个叫铁成的朋友,一个月前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长春找他。我到长春在他家住了5、6天,铁成自己去哈尔滨了。第三天给我打电话说去哈尔滨找他,我就去了。10多天后回到长春。他和我说他有一个叫小波的朋友要卖原油,找不到买家,铁成说他能找到买家,咱俩帮小波联系,从中挣点差价,每吨挣100元,我就答应了。之后我俩去的伊通县找的小波,最后以每吨2200元收购小波的原油,买家负责来车拉走原油。2015年6月13日,小波给铁成打电话告诉装原油的地点,铁成联系买家来装原油,第一次拉了12吨左右,我得不到500元钱。6月16日早晨,和第一次一样,小波来电话,我和铁成负责将车领到原油地点,我和铁成、小波装的车,大约40袋原油。两次原油都卖给叫小郎的人了。拉原油的车是蓝色的,车号辽G7733D。

2015年7月20日供述:我一共拉了两次原油,第一次是6月13日凌晨,第二次是6月16日凌晨。拉的原油都小波整的,我感觉不是好道来的,因为装油都是晚上,偷偷摸摸的。

2、被告人付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6月10号中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去齐齐哈尔送蔬菜,送完之后在我回辽宁的途中,经过吉林省毛家店,我在这的一个饭店吃饭碰见王某丁,王某丁说有个活你干不干,一天200元钱,我说啥车啊,他说解放车,我说车况咋样啊,他说车况不太好,我领你去看看,我就到这个饭店的道边上看了一眼,我还看见小郎了,他说你去装货去吧,我说啥货啊,他说你去就知道了.之后我还跟小高说,我是打替班的司机,必须是一趟一结账,小高说行,你现在就走吧,你把你的电话号告诉我,之后他还给我一个手机号(17094867331)就让我往公主岭方向开,去靠山镇,到了就给这个号打电话,我就上车了,这时候车上还有一个司机,他就开车拉着我走了.我不认识这个司机,这台解放车的牌照是 辽G3377D.到公主岭这段是我开车拉着这个司机走的,当天下午五点多钟快到靠山镇的时候,尾号7331的手机给我打电话说今天装不了了,你俩找地方把车停了然后找个地方住,等电话.尾号7331这个号码不是小高的.6月13号晚上六点多,7331这个号给我打电话让我俩开车去靠山镇的下沟村的路边,晚上9点多到别早到,我就跟这个司机开车去了,这个司机让我记个号,说是装货的号,号码是13664375580,我就用手机拨了一下,是我开车去的下沟村,等晚上十点多钟的时候我俩到的下沟村,我就看见道边有个人用电棒晃我,我靠边停车了,下车后我看见路边站着俩个人,我下车了,之后跟我有一起被你们带回来的这个人让我和今天早上跑得那个人在下面扯塑料布 ,他和那个司机在车上望车斗里面铺塑料布,说是一会装货用,刚开始铺的时候又来了一个人跟我们一起在车下面扯塑料布,铺完之后我和这个司机就走了,在下沟村路边等到半夜11点多的时候尾号是5580的人给我打电话说你俩回你停车的地方取车,我俩就回去了,6月13号凌晨一点的时候,我和这个司机又回到了下沟村的路边,我看见路边站着三个人,一个是今天和我一起被带回来的和今天早晨跑得那个人,另一个我不认识,旁边还停了一辆灰白色的吉普车(车牌号记不清了)今天跟我一起被带回来的那个人跟我说往毛家店开,到公主岭高速路口那边给车泡称,我说知道了,我就开车拉着那个司机,他们三个坐的那个吉普车往高速口去了,在公主岭高速路口边上的场子泡的称,之后我和这个司机走了,早晨7点多的时候,小郎给我发了一个短信内容是一个17097462711的手机号,紧接着又给我打电话,说你送货到毛家店了就给2711打电话,走的时候注意点警察,别被发现了,我说行,中午11点的我俩到毛家店了我给2711打电话,告诉他车到了,他告诉我把车停在高速口下面的路边上,小郎在路边等你,我到地方之后看见小高那辆白色现代停在路边了,看我来了小郎就从副驾驶下来,看我下车了就给我一个手机说以后你干活的时候就用这个号,还给了2000块钱说这里面有500快钱是你二天半的出车款,剩下的给你加油、吃饭、住店,我把钱揣好之后,小郎告诉我俩找个地方吃饭等电话,之后就走了,我俩就去吃饭了,在吃饭的时候遇见我外甥陈某某了,他说他要回 齐齐哈尔正好坐我车回公主岭坐客车去,我说行,吃饭的时候跟我一起来的司机接了个电话之后就生气了,说不干了,我问他为啥不干了,他没说话,下午快到两点的时候,小郎给我打电话让我还去那个高速下口取车回去吧,我就跟这个司机和我外甥陈某某去取的车,这个司机上车把他的洗漱用品拿着就走了,我也不知道去哪了,取车的时候看见小郎了,他告诉我开回公主岭,晚上七点多我又把车停在公主岭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对面的停车场里,之后和陈某某找旅店住了。6月14号晚上5点多,尾号7331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下沟村装货,我就开车去了,晚上七点多的时候我给9135打电话,我说我快到下沟村了把车停哪,他说今天装不了,我说那车停哪啊,他说你往前开有人在道边等你不一会我就看见今天早晨你们抓我时跑的那个人了,他在道边用手电晃我, 我就拉着他,他把我领到靠山镇公路右侧的院子里了,让我把车停这,说等会有人来接我们,不一会就来了一亮灰色的半截子车把我和那个人接走了,把我送到靠山镇的一个旅店了,那人告诉我等电话,之后他俩就走了。大约晚上十点多,5580给我打电话说一会有人来接我,给你送屯里的一个人家,过了一会那台灰白色的半截子车来了把我送到屯里的一家了,当时这间房里有一个老头和老太太,我在这呆到6月15号中午10点多的时候,还是这个半截子车来接的我,还是那个司机,给我送到货车那去了,到了之后我找地方吃饭去了,吃完饭我又回到货车旁边等到下午五点多我给5580打电话,问什么时候装货,他说你晚上9点多开车来下沟村的路边吧,之后我就一直在货车旁边等着了,大概10点半的时候我到了下沟村路边,我就给2711打电话说我到了,他说你沿着路边开我在道边等你,大概二十分钟后,我看见路边有人用手电晃我,我下车之后看见还是今天早晨跑的那个人和跟我一起被带回来的这俩个人,下车后我们3个就开始普塑料布,铺完后跟我一起被带回来的这个人手机响了,他接完电话之后跟我说你开车去这边有个气站附近的院子里去装油去,我说我不去,之后他给小郎打电话,让我接我跟小郎说让我开空车进去行,但我不装车,小郎说那行吧,你开空车去吧,我就开车去那个院子,我把车停在院子里面我就和今天早晨跑的这个人一个人不认识一起往院子外的稻田地里走了,大概晚上11点的时候小郎给我打电话说你去下沟村路边接车吧,我说行,我到货车旁边的时候看见今天早上跑的那个人和跟我一起被带回来的人也在,我就开车拉着他俩,他俩让我往伊通方向走,走到没建成的加油站的时候告诉我把车停里面吧,不一会就被抓住了。

2015年7月20日供述:第一次帮着往大车车厢内铺苫布的时候我就知道是原油了,我就是为了赚点钱,小郎一共给我500元好处。

3、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我是长春采油厂采油三队的副队长,负责伊通地区。我单位昨天晚上伊59-7-13号产油井的井口发现被盗的装好的原油一共四十六袋,每袋100斤左右重。伊59-59-2、伊59-12-17、伊59-1-9这几口油井也有丢油的现象。从2015年6月13日晚上伊59-7-13号平台大约丢失原油十多吨。

4、证人侯某某证言:我们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有人盗窃原油,从井场用半截子车拉到靠山镇下沟村,在下沟村把原油装上一辆7.2米的单机子车上,然后发现单机子车和一辆长城轿车往公主岭方向走了,白色半截子车往伊通方向走了。在2015年6月15日继续蹲坑的时候将正在运原油的单机子车和车里的两个人抓获。

5、证人刘某某证言:在伊+59-13-19、伊-1-13、伊59-2这三口平台井发现丢失原油,怀疑是赵某甲等人偷的,他们用一台包色皮卡车把头的油运走,还有一台银灰色的长城吉普车,再就是4台摩托车来回送力工,还有一台银灰色的速腾和老式的本田车溜道,我还看见过一台大货车拉原油。2015年6月14日凌晨看见有一台7.2米单机子车拉的挺重,车厢用苫布挡着,后面跟着长城吉普车和白色皮卡车,我觉得大车上装的也是原油。

6、证人赵某乙证言:我们最近巡逻针对一伙盗油的团伙。这伙人大概10多个人,好像是赵某甲那伙人。伊+59-13-19、伊-1-13、伊59-2这三口平台井总丢油,在蹲坑期间看见他们偷了7、8次油他们用一台包色皮卡车把头的油运走,还有一台银灰色的长城吉普车,再就是4台摩托车来回送力工,还有一台银灰色的速腾和老式的本田车溜道,他们把油拉到靠山镇富家屯去了。

7、证人李某某证言:最近一段时间有一个盗窃原油团伙偷油,在采油三队三号井组。6月13日晚上10点多,我们配合公安在三号井附近蹲坑。我看见井场上有三个人在偷油,然后一辆白色皮卡车把原油拉走,这辆车一共拉了两趟。

8、证人王某丙的证言:唐某某、王某甲、李艳梅于2015年6月8日至6月14日在王某丙的旅店住宿过。

9、手机短信。

10、情况说明。

11、辨认笔录:对被告人付某某等辨认情况。

12,检斤单:辽G3377D大车称重票据。

13、原油含水证明:收缴的原油含水5%。

14、原油丢失报告::215年6月16日在伊+59-13-19、伊-1-13、伊59-2这三口平台井丢失原油5吨。

15、价格证明:2015年1-6月份原油价格。

16、扣押物品清单。

17、户籍证明。

上列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证据间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犯罪无异。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为获取利益,明知系他人盗窃的原油而予以收购并出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付某某明知他人收购盗窃所得的原油,而帮助运输,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有盗窃罪,因二被告人没有参与盗窃,且没有合伙盗窃的犯意,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共犯的构成要件,故对公诉

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付永斌不构成盗窃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唐某某、付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 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

二、被告人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 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作案工具辽G3377D解放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杜凌飞

代理审判员  王 月

人民陪审员  孙秀艳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盼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