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伊刑初字第14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满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5)第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7月7日由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波、书记员王天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农村经营管理站站长期间,于2009年至2013年,受县政府委托从事新兴乡农作物政策性保险管理工作中,未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认真审查,核实新兴村、前程村、闫家村上报的《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投保明细表》、《种植成本保险报(定)损清单》、《种植成本保险定损结果公示表》等相关材料,将新兴村、前程村、闫家村出现的垫保、替保、冒保、虚假等投保情况(上述三个村参保农户违规投保金额分别为86.110.00元、59.596.00元、44.650.00元,共计190.356.00元)汇总后,上报给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公司),安华保险公司没有认真进行全面审核,仍上报给各级财政部门,致使国家各级财政补贴的农作物投保资金外流至安华保险公司,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761.424.00元。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到检察机关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二,证人李某甲、王某甲、任某某、齐某某、王某乙、石某某、孙某某、温某某、黄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吕某某、郭某甲、王某丙、李某丁、于某某、李某戊、姜某某、徐某甲、闫某甲、闫某乙、徐某乙、杜某某、黄某乙、陈某某、尹某甲、徐某丙、刘某甲、周某某、金某某、徐某丁、苗某某的证言。三,悔过书。四,任职通知。五,保险理赔案卷宗。六,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七、种植业保险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八、公示表。九、会议纪要。十、吉林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十一、伊通县经济管理局文件。十二、记账凭证。十三、收据。十四、公式明细表。十五、投保明细表。十六、户籍证明。
并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约束,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时,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农村经营管理站站长期间,于2009年至2013年,受县政府委托从事新兴乡农作物政策性保险管理工作中,未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认真审查,核实新兴村、前程村、闫家村上报的《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投保明细表》、《种植成本保险报(定)损清单》、《种植成本保险定损结果公示表》等相关材料,将新兴村、前程村、闫家村出现的垫保、替保、冒保、虚假等投保情况(上述三个村参保农户违规投保金额分别为86.110.00元、59.596.00元、44.650.00元,共计190.356.00元)汇总后,上报给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公司),安华保险公司没有认真进行全面审核,仍上报给各级财政部门,致使国家各级财政补贴的农作物投保资金外流至安华保险公司,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761.424.00元。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到检察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实:我来投案,我是1992年到新兴乡农经站工作,做普通站员,2006年担任新兴乡站长至今,负责新兴乡农经站的全面工作。另外我还负责新兴乡农作物保险工作。新兴乡农经站从2007年开始办理农作物保险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吉林省农作物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及其细则,还有由伊通县农作物保险试点领导小组统一下发的伊通县农作物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贯彻落实农作物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实施方案,伊通县农村经济管理总站开过会,会后回到乡里,我们新兴乡召开传达贯彻县里会议精神,参加人员有乡领导、主管农业副乡长、我们农经站的工作人员、站办所、村屯干部,会上再次宣读宣讲实施方案细则以及伊通县农作物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文件。按照方案要求首先是必须农民自愿参保,不得强制参保,规定了不许替保、垫保、冒保,替保、垫保、冒保是违规行为。政府下方案明确农经总站和各乡镇农经站是代办农作物保险的单位,安华保险公司是委托单位。具体都是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农作物保险工作的。我们新兴乡是先以各村为单位将各村的投保明细表先汇总及个人个人自交保费部分齐上来经各村文书手交到我们农经站,我和站里其他工作人员都收过,谁在谁收,自交保费部分交给会计温某某,投保明细表交给李某乙,李某乙把各村上报的手写投保明细表录入电脑制成电子版,有的年度李某乙把电子版发给我,也有的年度直接发给保险公司没发给我,我们农经站投保明细表得经过农经站汇总审核把电子版和手写板都交到保险公司,安华保险公司收到明细表后进行核对有误差的电话和我们沟通纠正修改,有的年度是交到保险公司,有的年度是保险公司来取表。年末保险公司为了归档,把投保明细表电子版打印出来补手续加盖我们乡各村的公章。我是农经站站长,我负责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没有具体分工。
按照农作物保险的有关规定,新兴乡农经站有的组织过各村进行投保公示,有的没组织过,各村具体公示没公示我不是全知道。新兴乡各村的公章由我们农经站和村共同管理。我们对村公章的使用也有监督权。新兴乡农经站的公章统一都由站长经管,使用必须经我批准。自从2007年到2014年,农经站受政府委托办理全乡以村为单位上报来的农户农作物保险投保明细表和保费,在审核办理期间没发现有违法实施方案细则中规定的不允许替保、垫保、冒保现象,后来发现了替保、垫保、冒保的事。新兴乡前城子村替保我是在当年年末发现的。闫家村替保我是你们调查时我得知的。新兴村替保我是在2011年把新兴村垫付两个年度保险费利息入账时我才发现的,虽然我发现了替保,但安华保险公司每年都是按照以各村为单位,以受灾理赔方式返回,因为安华保险公司年年都是这样运作。对投保明细表的真实性我审核了,但是审核不细,工作没到位。当时没有发现,后来发现了也知道这个情况。我作为农经站站长也对投保明细表的真实性负责。当时村文书报投保明细表中注有“农户自交保费”一栏中的内容是我后来发现替保、垫保、冒保,农户不是自交保费,投保明细表中反映的情况就是不真实的。新兴乡各村对于替保在本年度给返还保费本金,有的还给点利息。是以受灾理赔的方式返本金和利息的。我们是通过各村报保险受灾(报)定损清单,报给我们乡农经站,也是经我审核审查后报给安华保险公司并作为理赔依据给替保的村屯干部返保险费本金和利息的。2009年到2011年投保明细表上没有农户签字盖章这栏,2012年之后到现在的投保明细表上有。我不知道农作物保险实施方案规定必须农户自愿投保,农户签字盖章,到现在文件上有没有这个要求我都不知道,所以我就没有发现有替保、垫保和冒保的问题。我也没有向有关人员提出过。我审核了乡经办这项农作物保险业务,从2009年到2013年度期间,我没发现替保、垫保、冒保的事实。替保在我们新兴乡新兴村这几年都有,我负责农作物保险工作,又是具体经办人,在审查时没有工作过细,有的发现问题了也没有改正,我有失职的责任。新兴乡新兴村2011年度传票6月16日记账凭证“农作物保险利息款”,这张单据入账到新兴乡新兴村2011年度财务账的原始票据中,是我们新兴乡新兴村在两个年度各垫付农作物保险费26.000.00元,给付的利息每年是5.200.00元,两年合计是10.400.00元入账的。经新兴乡村文书吕某某报账经我审批后进账的。也就是新兴村在两个年度分别垫付了农作物保险费26.000.00元,两年共垫付了52.000.00元。新兴乡新兴村分别在2009年度和2010年度分别垫付了农作物保险费26.000.00元,两年共垫付了52.000.00元。以受灾理赔的方式由安华保险公司给付的。这种入账方式说明了新兴乡新兴村垫保两个年度的情况。新兴乡准予入账章由我保管。新兴乡新兴村2011年6月16日记账凭证及原始现金支票存根,是2011年度新兴乡新兴村垫的农作物保险费34.110.00元,经新兴村文书吕某某手在用新兴村机动钱替保的,当时交的是新兴乡新兴村2011年度农作物保险费。我知道这件事。 2011年度新兴乡新兴村由村机动地钱替保的本金和利息也是以受灾理赔的方式经村文书吕某某以村屯干部受灾的名义报定损清单,经农经站审核后报给安华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返还本金的。2009年度新兴乡新兴村保险赔案卷宗中的种植成本保险报(定)损清单,这张保险报定损清单是新兴乡新兴村文书吕某某填写并上报的,是以村屯干部李某丙、吕某某等人受灾理赔的名义、担名受灾理赔的方式,返还给2009年度新兴乡新兴村替保本金的。这张玉米种植成本报定损清单中的“垫”字是谁写我分辨不出,但是通过村文书上报给我们乡农经站,再报到安华保险公司作为受灾理赔的依据。在这张报定损清单上标明“垫”字应该是报送人标记一下这个情况,我作为农经站站长也没认真查看就报给安华保险公司了。2009年度新兴乡闫家村村保险赔案卷宗中的种植成本保险报(定)损清单,你仔细看一看这张玉米种植成本报定损清单中的“垫”字闫家村文书黄某乙上报报定损清单时候我也没发现,审查了我也没看着。在我任职新兴乡农经站站长期间,负责新兴乡农作物保险工作,我记得新兴乡新兴村2009年和2010年度各替保26.000.00元,小计52.000.00元;2011年度替保34.110.00元。新兴乡前城子村替保30.000.00元左右;闫家村替保还有一部分。我对投保真实性审查不细致,不全面,轻信了各村上报的投保明细表和报定损清单不会有问题,事实上问题发生了,我有失职责任,安华保险公司也有责任。我作为农经站站长未把好审查关,没学好相关的文件规定,疏忽大意,造成替保、垫保、冒保的后果,导致了国家财政补贴的损失,我感到很内疚很自责,我很后悔没认真履行职责。从请求司法机关给我一次机会,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我。
2、证人李某甲证言:2006年到安华保险公司伊通营销部工作,2009年度开始做农险工作,始终任农险部内勤,2010年末任职农险部经理,一直干到2014年3月份,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任农险部经理。2009年开始到2010年末任职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农险部内勤工作,操作农业保险系统,单证信息表格填写,制表汇总审核,理赔档案的搜集装订整理归档,除了内勤工作,外勤也做还负责各乡镇的具体农作物保险业务,从收取保费、投保、勘察、理赔工作都做。我虽然任职农险部经理,但也都干的是农险部内勤的工作,各乡镇从投保、勘察、核灾到理赔的全面农作物保险工作都由我做。具体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吉林省农作物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及其细则》2009年度,以及文件政策、规章制度,还有伊通县农作物保险工作实施条例等。安华保险公司具体都对应各乡镇的农村经济管理站,由各乡镇农经站具体干农作物保险的承保工作,明确的讲,我们都找各乡镇农经站站长,也都是站长负责农作物保险工作。我们安华保险公司是作为委托方,各乡镇农经站是代理方,当时都有代理协议,我们双方都是按照伊通县农作物保险实施方案从事这项政策性农业保险。这项保险业务是由政府授权我们作为委托方,县里成立以县政府为主的伊通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是伊通县农经总站站长,各乡镇农经站是具体的代办单位,我们的保费也是各以农经站为单位收的,具体开展工作也是找各乡镇农经站站长,同时也按照总保费的百分之二给付各乡镇农经站作代办费用。只要农民自愿参保,自愿交保费的百分之二十,自交保费,以真实信息录入上报后,保险公司逐级申请各级财政补贴的百分之八十,这种保险属于政策性补贴保险,是在政府委托授权下由安华和农经站共同完成这项工作。具体都有委托代理协议,规定了双方的代理内容,要求我们按照执行。我们农险部是安华公司具体经办,各乡镇农经站也是具体经办部门。2007年开始到现在做农作物政策性保险业务的,我是从2009年开始一直干到2014年3月份。开展这项工作依据省政府、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农作物保险实施方案。县政府成立了农作物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发文件规定伊通县农作物保险工作由安华保险公司、各乡镇农经站和农作物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开展做好伊通县农作物保险工作,由乡镇农经站将从各村农户手中自交部分保险费(保费的20%)统一交到县农经总站账户上,由农经总站将全县的各乡镇保费划拨到我们安华保险公司省公司的账户上。农户必须自愿参保,投保明细表中有自交保费的栏目。要求农户必须自愿参与投保,并交个人部分的保费,投保人在投保明细表上签字盖章。2009年到2011年度的投保明细表都没有被保险人签字、投保人盖章,2012年度以后投保明细表有农户或被保险人签字,即使有签字也不能保证全是被保险人签的,但是投保明细表是先经村文书报到各乡镇农经站,经农经站汇总审核后,再报到我们农险部归档。各乡镇农经站报上来的表中就没有被保险人签字盖章的栏目,我们农险部没认真按照细则规定审查完善是否是农民自愿交保费。我对投保明细表农民真是自愿交保确认不了。我要求过乡镇农经站完善这项工作,同时在接受保险单之后做过回访,但是各乡镇农经站也没有做到,连续三年从2009年到2011年度也都没认真履行受委托的这项业务要求。为了不影响保险业务总量,当时虽然体现不了是否农户真实自愿交保,我没认真按规定去办,我就接收了,要说不接收就会影响保险产品营销量。投保明细表我们农险部要求在各村进行公示,但实际上投保明细表农经站是否组织过村上进行公示,以及村上是否公示我不确定。对投保明细表在村上公示这件工作按照要求对代理方进行检查以及进行检查后是否落实到位,我们农险部也没检查,有的检查了也没落实,要不然也不能三个年度了还有没公示的。投保明细表的汇总审核后归档都经我手,是各村报到乡镇农经站后经农经站报给我的,是一级一级上报的。我对投保明细表的履行手续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农经站也得负责。新兴乡各村2009年到2013年度的投保明细表是农经站有个女的,她把投保明细表的电子版传给我,我们经审核面积、金额、农户信息、户数核对后,有错误的时候和农经站沟通,把错误修正后让农经站打印出来加盖村上和农经站公章,报给我们。农险部在农作物受灾理赔都是根据我们公司的理赔条款和农作物受灾理赔受灾基数表,不受灾不赔,轻灾少陪,重灾多陪。我们依据各乡镇各村申报到农经站的报定损明细表,聘请农业专家,会同专家、农经站工作人员、村干部和农户实地勘察、拍照,定损和确定理赔标准,然后村里将初步定损明细表报送到乡镇农经站,由乡镇农经站对初步定损表汇总报送到我们保险公司,我们保险公司依据上报的初步定损表再次进行实地查勘,最终定损。公司根据专家意见、实地查勘数据,确定赔款,最终理赔定损表是由我们保险公司做的,我们把相关数据和材料向省公司汇报,省公司做出理赔最终敲定通知我们,我们依据最终定损表制做理赔明细表,包括农户的粮食直补折卡号,卷宗档案。省公司按照我们上报的理赔明细表上面的农户粮食直补卡号经第三方将理赔款打到农户的直补折上。我们以村委单位进行抽查,不能逐户的普查,就以各村为单位以及程序敲定的理赔标准,然后按照最终定损表由省公司把理赔款打到受灾户直补折里。适用农户投保的受灾不受灾都进行了理赔,是为了刺激农民投保积极性,不受灾的也把投保本金略高于本金进行了理赔。至于理赔金打到几个人的账户上是因为这里可能出现了替保、垫保、冒保的现象,是谁交了钱就打到谁的卡上。大额的不排除是替保、垫保和冒保,谁垫的多少以理赔的方式,用受灾理赔的方式将谁垫保、冒保的本金及二分利息打到谁的直补卡里。新兴乡各村有垫保、替保、冒保的情况,首先是村上制作的投保明细表,上报到乡农经站,乡农经站应该对投保人进行审核是否真实自愿参保,乡农经站是否审核我不知道,是否真实自愿也确定不了,我们要求是不允许替保、垫保。在乡农经站报到我们保险公司我们也没做过过细的是很难查,我们在制表中也没有制作投保人自愿参保签字盖章的栏目。至于公司什么原因没制作投保人签字盖章栏,我不清楚。在报上来的表中我们也没认真去抽查、审查是否真实,是否是农民自交保费还是垫保、替保,所以当时没发现垫保、替保,但通过以受灾理赔的方式经由各村上报给农经站再上报给保险公司,给垫保、替保的农户返还垫付款本金的时候我发现有这种现象和情况。我们保险公司在对每一个年度的受灾理赔中一直是将受灾轻、重和不受灾的都以理赔形式至少返回投保本金和利息,从公司的角度将是为了增加农户保险积极性,扩大保险业务销售量。公司是为了增大业务量,一直是这么做的,经理心知肚明,不用我请示汇报,经理是主抓全面业务,他对这些情况都清楚,至于将投保人的本金和冒保人的本金是谁投保就把钱和利息返还给谁。没有按照投保受灾户的名单打款只打到几个人的名下,是因为有村上出具了证明并且列了这几个被大打款人的名单,也就是垫保、替保、冒保的人。我也没按照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实施方案细则认真的去执行。这种打款方式就是我们公司主要领导安排我们这么做的。安华保险公司在从事这项惠民政策保险中如果乡镇农经站和保险公司认真按照政府的这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不是农民自愿交保的,而且他人替保、垫保、冒保的,如果我们认真审查,发现替保、垫保、冒保,就退回不予以投保。如果审查出来退回不予投保,国家三级财政不会将这部分的补贴划拨给我们。出现了替保、垫保、冒保问题,我们公司领导也没有去严格去要求严格审查,这里的因素我想是一手托两家,这边是政府委托的惠民政策,这边又是我公司的商业行为,不能减少产品销售量,就出现了替保、垫保、冒保的现象。垫保、替保、冒保在新兴乡各村连续几个年度反复出现,从2009年度到2013年度每年都有,都是以受灾理赔的方式给返还本金和利息的。说白了就是经各村报假受灾、用假理赔,让替保村屯干部担名受灾,用理赔款给返本付息的。替保的农户实际上也没有受灾、得的理赔款其实质是返回的替保本金和利息,也不是真实受灾、真实的理赔款。只是各村村文书报报定损清单,报到乡农经站,由农经站站长审查确认后再上报到我们安华保险公司农险部,我作为农险部经办人、负责人也没有认真审查审核,各村和农经站上报的就都批了,也就是各村替保的村屯干部以假受灾、假理赔的名义返本付息也都给予理赔了。这几年也都是这么做的。没有经乡农经站和安华保险公司农险部审查、审核、审批以及我的经手、经办替保的村屯干部不能返本付息。
3、证人王某甲证言:我是西苇镇农经站站长,农作物保险工作是政府一项惠民工作,是政策性保险,从2007年开始的。这项工作由各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代理并负责。从我们站开始做保险以来没有替保、垫保现象,农民投保必须自愿,不许强制保险,不经村民同意,村干部不许替保、垫保。投保明细表必须公示。
4、证人任某某证言:2010年我任马鞍镇农经站站长。从2007年开始农作物保险工作。我们镇没有替保、垫保现象。保险必须农民自愿。参保明细表和理赔明细表必须公示。
5、证人齐某某证言: 2009年度到2010年度安华保险公司经理是孙占江,他现在是四平市是安华保险公司经理,2011年度安华保险公司是郭某乙,2012年我接手到现在。除了经理负责全面之外,农险部的工作从2009年到2013年度都由李某甲负责。农险部经理具体操作农作物保险工作的负责人,从投保、勘察到理赔都由他负责。投保明细表的归档以及赔案卷宗都由他收集整理归档。安华农业保险公司2009年、2010年、2011年度新兴乡新兴村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单具体经办人是安华保险公司农险部负责人李某甲,他不但是具体经办人还是农险部的负责人。2011年度的保险单上虽然写着经办人是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那是代理方的经办人,委托方我们安华保险公司经办人还是李某甲,不但新兴乡新兴村的经办人负责人是李某甲,新兴乡其他村的经办人也是李某甲,全县各乡镇的农作物保险经办人负责人都是李某甲。我们安华保险公司不受灾不理赔,轻灾少赔,重灾多赔,有计算公式,对农户受灾各村只是抽查评估,把保险理赔款分摊到各乡镇农经站,再由各乡镇农经站分到各村,各村将报损、初步定损、定损明细表报到各乡镇农经站,农经站经审核后上报到我们安华保险公司农险部负责人李某甲处。我们勘察踏查是抽查经查,不是按户普查,这样受灾理赔依据是村上报上经农经站审核过的报定损清单明细表,有的村上和乡镇农经站报什么我们就按照他们报的确定理赔。我们安华保险公司根据工作量,没有时间、人员和精力做到逐户普查,乡镇农经站和我们保险公司是共同承担这项政府惠民农作物保险业务。
6、证人王某乙证言:我是2011年8月任西苇镇副镇长,主管农经站。我们西苇镇在农作物保险过程中没有替保、垫保行为。
7、证人石某某证言:2007年新兴乡开始农作物政策性保险,是农经站具体负责。发生替保、垫保事我不知道,没人向我汇报过。
8、证人孙某某证言:新兴乡农经站站长胡某某。从2011年度开始没有人和我反映替保、垫保的事。
9、证人温某某证言:伊通县农作物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及农村经济管理站作为农业保险工作的代理经办业务规定,垫保、替保、冒保都属于违规行为。新兴乡农经站站长胡某某负责新兴乡农作物保险的全面工作,我们每个站员也都有具体的农作物保险工作业务分工。各村交的保费都统一交给我,再由我存到保险公司账户,保险理赔勘察时我也到场过,报定损清单我经手签字。全县农作物保险工作大会我们农经站由站长胡某某参加,伊通县农经总站召开的农业保险工作大会也由胡某某参加,乡里召开的农作物保险工作大会由我们农经站全体工作人员参加,还包括乡里站办所及村屯干部,会上宣读伊通县关于农作物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我们乡农经站代理农作物保险工作,具体从投保到理赔都有工作要求。新兴乡各村的投保明细表多数都交给农经站站长胡某某,有时他不在时村文书交给我过。投保明细表大多数都经我们农经站的工作人员李某乙将投保信息录入电脑制作成电子版,再发给我们站长胡某某,经胡某某审核无误后再发给安华保险公司。安华保险公司将投保明细表打印后再发回到我们乡农经站,乡农经站再发回到村文书手加盖各村公章,还有一张各村的投保明细表的汇总表,加盖我们新兴乡农村经济管理站的公章后上报给安华保险公司存档。我们农经站没组织过各村进行投保公示。报定损清单我经手过,也在报定损清单上签过字。受灾理赔勘察现场时我也参加过,在受灾理赔现场勘察上表也签过字。定损理赔表不是我做的,电子表是李某乙录入的,是根据村上交上来的纸质表做的,做出来的电子表由站长胡某某审核,审核之后上报到保险公司。我们乡的农作物保险理赔每年基本上受灾不受灾只要投保了都能把本金和利息返回来,事实上每年也都是这么做的。我是在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下乡勘察的时候听说的,听说只要投保了受灾没受灾本金和利息都能返回,至于保险公司如何理赔,怎么和乡镇、村上怎么分配,怎么分配理赔额的我不清楚,都是站长和各村商量,然后报到安华保险公司给付理赔款的。新兴乡新兴村这几年有垫保、替保、冒保的,都是各村和农经站站长胡某某研究商量办的,怎么垫付,怎么返本,怎么付息都是他们办的,我只是听说。胡某某即是农经站站长还是我们乡农作物保险工作的主管,还是具体抓这项工作的人,我们其他工作人员也做了一部分农作物保险工作,也是按照胡某某的分工布置安排做的具体工作。按照站里的安排,我也做了具体的投保和理赔等工作,替保、垫保的事我不全知道,替保、垫保不是经我审批,也不是我作为一名站员能决定的了和能说的算的事。保险理赔款的怎么分配依据各村垫保、替保多少、怎么返本付息都是站长胡某某和各村商量之后再和保险公司算的。我是农经站代理村会计,村上经村文书将条据我这进行审核入账时我才明确知道新兴乡新兴村在2009年和2010年度垫付农作物保险费了,并且经由农经站和保险公司以受灾理赔的方式将替保垫保的本金52.000.00元和二分利利息10.400.00元入账做收了。另外新兴乡新兴村在2011年度替保34.110.00元,这笔钱是由村集体存款账户上用现金支票支出来的,支票是我填写的,账是我给下的。新兴乡新兴村2011年度传票6月16日记账凭证“农作物保险利息款”,时间是2010年12月31日,金额10.400.00元,这张单据在我代理会计中的新兴乡原始票据中,是新兴乡新兴村在两个年度各垫付农作物保险费26.000.00元,给付的利息一年是5.200.00元,两年是10.400.00元,入账了。也就是新兴村在两个年度分别垫付了农作物保险费26.000.00元,两年共垫付了52.000.00元。除了新兴乡新兴村有替保违规的,前城子村、闫家村、永胜村都有,但是具体经办人和负责人都是我们农经站站长胡某某,也是经他和村上及安华保险公司研究,经他审核审批批准和决定办的,是在他的安排和部署下我也做了一点具体的农作物保险工作。伊通县新兴乡新兴村2011年度农作物种植保险赔案卷宗中的现场勘察记录,以及报定损清单,其中的代办部门负责人签字“温某某”三个字是我签的字。伊通县新兴乡前城子村2011年度农作物种植保险赔案卷宗中的现场勘察记录,以及报定损清单,其中的代办部门负责人签字“温某某”三个字是我签的,我参加了现场勘察并且在报定损表上签字了。伊通县新兴乡闫家村2011年度农作物种植保险赔案卷宗中的现场勘察记录以及报定损清单,其中的代办部门负责人签字“温某某”三个字是我签的。投保明细表和报定损清单的内容审核和真伪性由由站长胡某某管,别人也没这个权力。审核都是站长胡某某,上报都是经有李某乙和胡某某。投保明细表农经站没组织过公示。赔款结果明细表有的公示过,有的没公示,即使有的公示也是照完相后拿下来存档,走过场公示。这几年都是替保后给返本付息,下一年度接着再替再返本付息。我作为农经站的一名工作人员,只是经办了一些业务,农经站站长胡某某即是农作物保险工作的负责人也是主管。
10、证人李某乙证言:新兴乡农经站农作物保险工作业务上各村报上来的手写板,我输入到电脑上做成电子版,包括各村报上来的投保明细表,我也填过各村的报损清单。核对面积、人名、身份证和投保地块等,报损清单我在把手写板做成电子版的时候按照各村上报的录入,也同时核对面积、人名、受灾地块等。新兴乡农作物保险工作具体由新兴乡农经站负责,这也是伊通县农经总站给我们的具体工作,也是乡政府给我们落实的任务,我们农经站是这项业务的主管,负责人是站长胡某某。具体的工作我们现任农经站温某某原来也是农经站的村代理会计、农经站的出纳员从投保明细表到报定损清单、理赔勘察等工作,温某某也都参加过。现场勘察有时我也去过,农作物保险也是我们站里的总体工作,我们站里的每个人都参加参与过。胡某某是农经站站长,也是我们站农作物保险工作的主管,他一方面是负全责,同时也干一些具体工作,还给我们站员分工,其中各村文书报上来的投保明细表都是经站长胡某某交给我让我做成电子版,各村的报定损清单大多数经我录入。我把各村文书报上来的投保明细表以及报定损清单进行录入汇总的时候,发现问题和疑问的时候我每次都请示站长胡某某,因为他是站长,对农作物保险的事负总责,每次发现问题的时候我都得问他,请示他怎么办。发现问题和情况都请示站长胡某某,我录完之后我都通过电子邮箱发给胡某某由他进行审核后再发给安华保险公司。投保明细表经我通过电子邮箱发给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公司再把打印出来的纸质版拿到乡农经站,该各村盖章的由各村盖,农经站盖章的也都是站长胡某某经手办理的,最后交到保险公司存档。
11、证人黄某甲证言:从2007年到2014年度农经总站,包括各乡镇农经站是怎么开展保险理赔业务的,每年投保结束后,出现受灾的时候,大概在每年的8,9月份,由村和乡镇农经站向保险公司报损,在定损之前,由保险公司组织查勘,原则上是应该到户的,但是这些年在具体的把握上,都是要求绝收到户,其他的要把握总体的受灾程度,根据各乡镇的总体受灾程度和投保比率确定每个乡镇的损失额度,再由乡镇核定到村,由村核定到户,然后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保险公司再组织查勘,查勘后形成最终的定损清单。最终定损清单确定后,07年发的现金,09年之后由保险公司将理赔款打到农民的直补折或者卡里。由乡镇农经站工作人员协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勘察定损,理赔,其中按照规定,投保名单和赔款结果必须进行公示。伊通县农经总站作为委托代理方,负责委托代办农作物保险业务,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吉林省种植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2008年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细则》以及根据此细则制定的《伊通满族自治县2008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我记得2009年到2012年也有相关的工作实施方案,内容规定禁止替保垫保冒保的要求都是一致的,2013年度以后到现在一直沿用和执行2012年方案,以及吉农保字[2009]2号《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吉农保字[2009]8号《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细则》、吉农保字[2011]1号《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细则》,农经总站都是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办理的。从2007年到现在,每年都定期不定期的对全县各乡镇的农经站站长,会计,统计报表等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条例文件的培训和学习,将政策,法律法规进行讲解,要求各乡镇代理的工作人员都能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保险业务。伊通县农经总站的主管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副站长从2007年到2015年度开展全县保险工作,发现存问题了,农作物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本着农民自愿参保的原则,但有的农民对农作物保险认知不够,不愿意参保,这样各村屯为了完成保险费缴纳的工作任务,存在着垫交保费,替保等弄虚作假的现象。属于违规行为,这一点是确认无疑的,从2007年农经总站开展农作物保险工作以来到现在,垫保替保都是违规行为,总站也发现这一现象,大会小会都讲明和重申这一问题,特别是作为主管领导,不但把这一情况写在总结报告上,并且在2010年2月份召开的各乡镇农业保险工作会上指明在此之前对曾经发生过的替保后退保费的现象以后要严格禁止。在2007年,头一年开展农作物保险,在理赔的时候县里确定垫保替保的,要把本金退回去。2009年以后省里对农业保险工作进一步规范,规定替保垫保冒保都是违规行为,垫保、替保、冒保这种行为都是严禁发生的。
12、证人李某丙证言:农作物保险我们村2009年度垫付了26.000.00元,2010年垫付了26.000.00元,2011年度垫付了34.110.00元。这三年一共垫付农作物保险费就是替保了84.110.00 元。 新兴乡农经站是我们新兴乡农作物保险经办单位,农作物保险的工作都经由农经站办理,由农经站具体负责,站长胡某某是负责人。新兴乡农经站不但替保这件事知情,而且用以受灾理赔的方式返还垫付款本金和利息都是通过站长胡某某审核审批后报到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后办理的。村上替保的事没有请示过乡里有关领导,但告知农经站站长胡某某了,而且替保后返还本金的事农经站当然知道,还是经农经站站长办的。从2009年度到2011年度这几年都是替保这样做的,反正是农户不交保费,完不成任务,我们村屯干部只能替保,替保的保费本金那年都没白垫付,都是通过村文书报表以受灾理赔的方式先由农经站审核,再经由农经站报到安华保险公司以村屯干部受灾理赔的名义给我们村返本付息。每个年度交保险费的时候,都由我们村屯干部或者由村集体资金垫付农作物保险费,但垫付保费我们村屯干部不能白垫、不能搭钱,另外垫钱时我们村屯干部也是花二分利借的,垫钱时农经站站长胡某某也知道,返回本金和利息也通过农经站办的。也是农经站站长胡某某默许的,这几年都是这么做的。都是报假受灾、假理赔给我们村屯干部返本金和利息的。每年都是先由新兴乡农经站确定各个村的理赔款总数,让各个村文书以报定损清单的表将全村的理赔款装进去,这样村文书分别以我们村屯干部,村书记我、文书吕某某、村委会成员王某丙等担名,实际上我们根本没有受灾,假受灾、假理赔就是担名将垫付的保险费本金和利息收回。制作投保明细表是由村文书吕某某做的,由他上报到乡农经站。不过替保这件事我们村委会都知道,也是研究商量后这么办的。投保明细表都没有公示过,因为投保明细表按照规定都应该由乡农经站组织村上进行公示,2009年度到2011年度新兴乡农经站也没有组织过村上进行公示,另外这三年都是替保,不是农户自交保费,也公示不了,即使公示了也是假的、就是即使公示了内容也不真实,农户看了也不干、不会认可。新兴乡新兴村2009年度到2011年度的理赔结果、定损结果公示表赔款结果也就是定损结果公示表无法公示,因为是假受灾、假理赔没法公示,要是公示了农户都得反天,有的即使公示了也是走过场,贴在墙上照张照片后为了存档又拿下来,也是走走过程。安华保险公司和新兴乡农经站查勘理赔的时候,都是安华保险公司和农经站站长胡某某等工作人员去过。但是农经站和安华保险公司只是抽查进行评估,不是挨家挨户进行查勘理赔,是先由安华保险公司和乡农经站确定全乡的总理赔款,然后经乡农经站确定各个村上的理赔款,再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由村文书制表把各村的理赔款数装进去,无论是农经站也好还是安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原始依据是村文书报的报定损清单,是否是假受灾、假理赔他们都清楚,事实上也是经乡农经站审核后上报到安华保险公司再经安华保险公司审批后才给返还垫付款本金和利息的。伊通县新兴乡新兴村2009年度赔案卷宗的新兴村保险报、定损清单以及定损结果公示表这张报定损清单就是2009年度由我们村屯干部垫付的当年农作物保险费本金26、000、00元,为了收回垫付款本金及二分利息,经我们村文书吕某某手制表,经我签字后经村上和农经站批准加盖村公章上报到新兴乡农经站,再经新兴乡农经站站长胡某某审批、审核后报到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再经该公司农险部审批后给我们村屯干部返回的垫付款本金26、000、00元以及二分利息5、400、00元都含在这里面。其中我担名假受灾、假理赔是定损60亩、受灾程度85%,以及理赔金额9、867、00元,就是以受灾理赔的名义,实际上没有受灾,就是担名将替保本金和利息收回。其它的吕某某、李某丙、邸某某也都是村屯干部担名,以受灾理赔的方式收回垫付保险费本金和利息。新兴乡新兴村2010年度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定损结果公示表,我们村屯干部垫付的保险费是26.000.00元,利息二分利是5、400、00元。其中我担名是1、728、00元,吕某某担名是4、320、00元、王某丙担名是5、040元其他村屯干部于某某、郭某甲等人也担名了。也是假受灾、假理赔的方式上报报定损清单,该清单是村文书吕某某制表报表,经由农经站和安华保险公司审核、审批后返本付息的。新兴乡新兴村2011年度传票6月16日记账凭证“农作物保险利息款”,这张单据是收我们村屯干部2009年度垫付农作物保险费26.000.00元、垫付2010年度保险费本金26.000.00元,两个年度的利息款是二分利,每年5.200.00元,两年是10.400.00元。这张单据是经我们新兴村村文书吕某某做的,我在负责人那栏签的字,经农经站站长胡某某审批,盖有准予入账章入账的。这张单据的金额10.400.00元是2009年和2010年度我们村干部垫付农作物保险费每年26.000.00元,垫付了两年,经由安华保险供公司和新兴乡农经站给我们垫付保险费的利息款10.400.00元。2009年和2010年度我们村屯干部垫付保险费分别是26.000.00元,新兴乡农经站经手经办不但把我们村屯干部垫付的本金给返回了,我们垫钱的时候是花二分利借的,给我们返本金的同时也相应的给返回二分利息款,这笔10.400.00元利息钱以及垫付的两个年度的保险费本金52.000.00元都是经乡农经站和安华保险公司以假受灾、假理赔的方式给我们返回的,具体怎么办理的我们村村文书吕某某、农经站站长胡某某和农经站的会计温某某,以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经手办理的。2009年度村垫付农作物保险费26.000.00元,2010年村垫付农作物保险费26.000.00元,以及每个年度给的二分利利息合计是10.400.00,都是以我们村屯干部担名假受灾、假理赔款给我们返还的。新兴乡新兴村2011年6月16日记账凭证及原始现金支票存根,这张现金支配存根是2011年度由我们新兴乡新兴村垫付农作物保险费全额34.110.00元,由于农户不自愿投保,不交保费,当时我们村有机动地款,经我同意后,村文书吕某某拿着条据经新兴乡农经站站长胡某某批准后,把这笔钱支出用来垫付的2011年度我们村农作物保险费。这笔钱是我们村的机动款,已经入到新兴乡农经站经管的银行存款账中,动用这笔钱得我同意,由村文书开支票,由农经站站长胡某某审批后才能支出来,做农作物保险替保本金。2011年度我们村的农作物保险费替保后,在年末也是用村屯干部担名以假受灾、假理赔的方式给我们返还垫保的本金和利息。2011年度新兴乡新兴村垫付农作物保险费本金34、110、00元,动用这笔钱必须经过农经站站长审批后方可支付和动用,他不但知道而且经过他审批批准后才能动用,况且在返回垫付2011年度保险费本金和利息时也是通过农经站站长胡某某审核后才以假受灾、假理赔的方式返本付息的。2011年度我们是用村集体资金垫付的农作物保险费的,当时村承包机动地有钱,但是钱已经入到村集体资金的银行存款户内,村集体资金要是动用必须经农经站站长胡某某审批,这是财经和财会规定,实际上也是经村文书吕某某请示农经站站长胡某某同意后才支取的。新兴乡新兴村2011年度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赔款公示明细表,这张赔款公示表就是2011年村上垫付农作物保险费本金34.110.00元,经村文书吕某某手假报受灾面积和成数,以我、吕某某等我们七个村屯干部担名将村上垫付的农作物保险费本金和利息收回。其中我担名赔款6、000、00元;邸某某担名4、800、00元;吕某某担名7、200、00元,李某丙担名9、000、00元;于某某担名5、400、00元;李某己担名5、400、00元;王某丙担名6、000、00元,2011年度垫付保险费本金34、110、00元以及利息钱合计43、800、00元这笔钱是经农经站站长胡某某和会计温某某以及保险公司人员的手办理的,返还到我们假理赔的村干部直补折里,我们把钱取出来齐上来后我记得是经村文书吕某某和农经站代理村会计温某某手用来冲减我个人的往来欠款了。农作物保险是乡农经站管,农经站是管理部门,农经站负责人是胡某某,替保县是通过乡农经站知道的,我们村上也归农经站管,而且返还替保本金和利息时也是经农经站站长胡某某审核,经安华保险公司审批后才给付的,我们村上只是按照农经站的要求上报定损清单,报的是不是假受灾、假理赔无所谓,关键是审核审批,我们村上报表是失真,但也是没办法。但村上没有审批决定权,具体的农经站和安华保险公司有这个权力,我认为他们应该承担责任。
13、证人吕某某证言:与村书记李某丙证实基本一致,为了完成任务,农经站长胡某某知道垫保、替保一事,返还本金和利息只有站长胡某某和安华保险公司有决定权。
14、证人郭某甲证言:2010年度垫付过农作物保险费,保险费用3000元,是花二分利借的,村文书吕某某以受灾理赔名义返还本金和利息3600元,自己实际上没受灾,2011、2012、2012年度也垫过一部分钱。
15、证人王某丙证言:2009年度—2011年度,自己家并没有受灾,但是垫付保险费了。
16、证人李某丁证言:我任新兴乡新兴村秦刚子屯屯长期间给村上垫付过农作物保险费5500元。我家没有受灾,我就是给村上担名,安华保险公司和农经站没到我家地勘查过。
17、证人于某某证言:2010年我给村上垫付保险费3000元。2010年和2011年我家地受灾了,但没那么多,多报是为了把我垫付的保险费收回来。
18、证人李某戊证言:2012年以前,我家地没交过保险费,也没有人告诉我这件事。
19、证人姜某某证言:2012年以前,我家地没交过保险费,没听说这事。也没得到过理赔。
20、证人徐某甲证言:前程村2009年度开始我们村屯干部替保22.596.00元,2009年度我们村屯干部替保的钱是以村书记闫某甲、村文书徐某甲就是我,村委会成员闫某乙以及农户徐某乙(我侄子),我们四人担名以受灾理赔的方式,我报的表,经农经站和安华保险公司返还替保本金和利息的;2010年度替保6000.00元,其中村书记闫某甲垫2000.00元,我垫2000.00元,村委会成员闫某乙垫2000.00元;2011年度我们新兴乡前程村垫付农作物保险费替保9.000.00元钱,其中村书记闫某甲、村干部闫某乙和文书我每人垫付3.000.00元钱;2012年度我们村干部垫付保险费10.000.00元钱,村书记闫某甲、村文书我、闫某乙,每人各垫3.000.00元钱;2013年度我们新兴乡前程村村干部垫付12.000.00元,其中村书记闫某甲、村文书我、村委会成员闫某乙,每人各垫付3.000.00元,三个屯长分别是刘某乙,杜某某,尹某乙每人垫付1.000.00元。这五个年度新兴乡前程村一共垫付农作物保险费替保是59.596.00元钱。新兴乡农经站负责农作物保险工作是农经站站长负责,我们报表都是直接报给站长,投保明细表、报定损清单也都经乡农经站站长胡某某审查审核审批。新兴乡前程村垫付农作物保险费替保的事,不但乡农经站知道,而且我们村上垫付农作物保险费,垫付本金及给付利息款都是农经站定的,并且通过乡农经站以假受灾、假理赔的方式给返本付息的。我们村屯干部替保本金是花利借的钱,都是通过村文书我报表,以受灾理赔的方式,通过新兴乡农经站,经新兴乡农经站站长胡某某手将替保本金和利息收回的。从2009年度到2013年度村农户投保明细表都是经我手做的表,都经我手统一报给新兴乡农经站站长胡某某。农户没参保,也没交保费,我们村干部垫付的那部分是以农户的身份证,投保地块,投保面积,借农户信息上报的投保明细表,其中投保明细表中,有农民自交保费那一栏,也不是农民自交的,而是村屯干部垫付的。投保明细表村我记得2009年度到2011年度都没有公示,2012年度到2014年度都公示了。2009年度到2011年度新兴乡农经站没要求过、也没有组织我们村上进行投保公示。2012年度到2014年度乡农经站组织村上进行公示。村屯干部垫付保险费替保一事,农户不知情,我们村上垫付农作物保险费并以农户的名义投保这件事农户都不知道,我们村屯干部也不可能告诉他们,投保也不能公示,也公示不了,保费不是农户交的,也没法公示。即使公示也是走过程,替保的部分即使公示了公示内容也不真实,因为替保是动用了农户的身份证信息、面积、地块等,也不是农户自交保费。每年凡是垫付农作物保险费的都给返本,以及适当再给点利息。不管受不受灾都给返本和适当给点利息。都是通过新兴乡农经站以受灾理赔的方式给我们村上返本付息的,我们村文书对应的就是农经站,也没有必要请示乡有关领导。农作物保险业务工作是由农经站主管。替保时乡农经站不但知道和默许,返本付息也都是乡农经站办理的。返还替保本金和利息具体是经新兴乡农经站给返还的,新兴乡农经站是农作物保险工作的主管,具体农作物保险业务都是由农经站做。这几年都是经我们村文书报受灾理赔表到新兴乡农经站,再由新兴乡农经站和安华保险公司以受灾理赔的方式把理赔款打到替保的村屯干部的直补折里,就当是村屯干部把替保本金和利息收回来了。投保时农户不自愿参保,不交保费,替保时我们村屯干部也是花利借的,谁垫的钱也不能瞎,花利借钱的利息也不能搭上。新兴乡农经站和安华保险公司以受灾理赔的方式给我们村返还替保本金和利息。每年度村屯干部替保时新兴乡农经站都知道各村的数额,也是乡农经站和安华保险公司每年先是根据各村交保费、替保费以及全乡受灾的大体情况确定全乡的理赔款数额,由乡农经站把数额分给各个村,由各村文书报表将村上的理赔款数装进去,这样经我们村文书手报报定损清单,我们村文书在制表时不管农户受不受灾都上报将交的保费钱收回,其中替保的钱就按照村报表,以受灾理赔的名义,由村屯干部担名将替保本金和利息收回。有权决定分配给各个村的受灾理赔款数的是乡农经站站长胡某某了,是他定的数,也是根据各个村实际农户自交保费情况、替保情况分配的。、报定损清单我们都是上报给新兴乡农经站,经由农经站站长胡某某审查后上报到安华保险公司的农险部,再由安华保险公司审批后将理赔款打到对应的村屯干部直补折里。安华保险公司和乡农经站在勘查时都是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查勘,不是具体到户的,先是乡农经站确定总理赔款数,经由乡农经站分配给各村,再让村文书上报报定损清单把村上的理赔款装进去,这样不管受不受灾都由村上上报给乡农经站,经农经站站长胡某某审查后再上报到安华保险公司农险部做理赔。我们上报的是假受灾、假理赔,审查、审批我们没有权。替保时乡农经站默许,以受灾理赔的名义返本付息也都经过乡农经站和安华保险公司。不经农经站审查、审核以及安华保险公司审批村替保的钱不能收回来,我们村文书归人家农经站管,也没这个权,都是乡农经站审查审核后上报给安华保险公司后审批下来的。以受灾理赔的方式收回替保本金,就是假受灾、假理赔的办法返回替保本金都是乡农经站和安华保险公司的事,我们村上只是按照乡农经站给的理赔款数上报报定损清单,批准是农经站和安华保险公司办的。前程村的各个年度投保明细表、村上上报的报定损清单、以及理赔结果公示表上的村委会公章是村书记闫某甲和乡农经站站长胡某某共同负责。不过对各村上报的投保明细表须经农经站汇总、审查审核后方能上报到安华保险公司备案、我们村上上报的报定损清单须经农经站站长胡某某审查后再上报到安华保险公司审批后才能生效。投保明细表的内容真实性就是加盖村公章后的投保明细表村书记和农经站站长都有监管权。伊通县新兴乡前程村2009年度玉米种植成本保险保定损清单,以及2009年度保险定损结果公示表,这两张保险保定损清单都是我制的表,填写的内容,2009年度我们新兴乡前程村总保费是23.796.00元,当年全村就有刘亚两、杜少中、王俊江、杜广义、甘志权这五户交保费,他们这五户一共交保费1200.00元,通过保定损清单给他们返本付二分利。下余的22.596.00元保费都是我们村屯干部垫的钱替保的,是以徐某乙(我侄子)我找的农户担名、村书记闫某甲、村文书徐某甲我、村委会成员闫某乙,我们四个担名以受灾理赔的方式将替保的22.596.00元本金收回,并由农经站和安华保险公司通过我上报保定损清单以假受灾假理赔,我们四个人担名将替保本金和利息收回。 “垫付名单”这四个字不是我写的,我也辨别不出是谁写的,但是所标注的“垫付名单”垫付农作物保险费是事实,我想是为了注明垫付保费这件事而写的。表的内容是我写的也是我上报给农经站和安华保险公司的,村委会的公章是经我手盖得。2010年度新兴乡前程村保险理赔名单,我记得2010年度由村屯干部替保6000.00元,其中闫某甲、我、闫某乙各替保2000.00元,我们村也是以受灾理赔的方式收回替保的本金及二分利,这张表中我们每个人替保2000.00及二分利息400.00元,小计是每个人2400.00元,就体现在闫某甲收赔款3240.00元,闫某乙收赔款3240.00元,徐某甲我收理赔3240.00元中。2011年度新兴乡前程子村玉米种植成本报定损清单上面有村书记闫某甲签字,还有农经站会计温某某签字,这些报定损清单是经村文书我手手写体上报给新兴乡农经站的,再由农经站汇总审核后制成电子版再上报安华保险公司,作为受灾理赔的依据的。替保是由于农民不自愿参保,不交保费,村上完不成任务由村委会研究定的,乡农经站默许的,在返还替保的本金和利息时,也是乡农经站同意这么做的,我们村上虽然报的表不属实,但是是按照乡农经站分配的保险理赔款数报的表,给我们怎么理赔,理赔多少数都是乡农经站站长胡某某做的,我们村上只是履行手续而已,为了收回替保的本金和利息,村上也是没办法才这么做的。我们报的表不属实,但是村上没有审核审核和审批权,都是经乡农经站审查后再报给安华保险公司,审批后给付我们替保的本金和利息的,我认为我个人没有什么责任,村上也没有什么责任,要是有责任的话你们也得找乡农经站和安华保险公司。
21、证人闫某甲证言:通过看我们新兴乡前程村这几年的玉米赔案卷宗中的报定损清单以及赔款结果公示表仔细回想,2009年度我们村屯干部替保20000.00多元,其中2009年度我们村屯干部替保是以村书记闫某甲我、村文书徐某甲,村治保主任闫某乙以及农户徐某乙(村文书徐某甲的侄子),我们四人担名以受灾理赔的方式,收回替保本金和利息的;2010年度替保6000.00元,其中我垫付2000.00元、徐某甲垫付2000.00元、闫某乙垫2000.00元;2011年度我们新兴乡前程村垫付农作物保险费9.000.00元钱,其中我、闫某乙和徐某甲各垫付3.000.00元钱;2012年度我们村干部垫付保险费10.000.00元钱,我、徐某甲、闫某乙,各垫3.000.00多元钱;2013年度我们新兴乡前程村村屯干部垫付12.000.00元,其中我、徐某甲、闫某乙各垫付3.000.00元,三个屯长分别是刘某乙、杜某某、尹某乙每人垫付1.000.00元。这五个年度我们新兴乡前程村一共垫付农作物保险费、替保的金额是60000.00多元钱。前程村农作物保险费的任务是根据各村的土地面积分的任务,具体都由村文书制作投保明细表上报到乡农经站,经农经站审查后在上报到安华保险公司。勘查理赔时安华保险公司都是采用抽查的方式由乡农经站以村为单位,确定各村的保险理赔款,再由村落实到农户。保险理赔款怎么分配给各村,给各村多少数都是乡农经站站长胡某某定的,由村文书制作报定损清单,经乡农经站和安华保险公司审查审批后给付保险理赔款。农户不自愿参保,我们完不成任务和农经站站长胡某某说了,农经站说完不成任务就得垫付替保,有的村屯干部花二分利借钱替保,垫付替保后到年末给返本金和利息,利息是给2分利,我们村上对应的是农经站,返本给2分利,以及给多少利息都是农经站定的。垫付农作物保险费替保一事,新兴乡农经站知道。完不成任务不垫付不行,垫付前也和新兴乡农经站说了,农经站知道替保的事,而且在年末返还替保的本金和利息也是乡农经站答应的,也是通过乡农经站办的。这几年都是这么做的。垫付农作物保险费替保后,都是通过村文书以村屯干部受灾的名义报表,以假理赔假受灾的方式经乡农经站和安华保险公司给替保的村屯干部返本付息的。2009年度玉米种植成本保险保定损清单,以及2009年度保险定损结果公示表,其中的报定损清单都是村文书徐某甲报的表,2009年度以徐某乙定损30亩,受灾程度85%;以闫某甲我定损54亩,受灾程度85%;徐某甲定损60亩,受灾程度85%;闫某乙定损54亩,受灾程度80%;这些都是以受灾理赔的名义其实就是报的假受灾、假理赔,其中徐某乙理赔金额4290.00元,徐某甲理赔金额8580.00元,我理赔金额6480.00元,闫某乙理赔金额6480.00元,也是以理赔款的名义其实是假理赔,用于返还我们村屯干部2009年替保的本金20000.00多元及二分利息钱。2009年度我家是以假受灾假理赔的名义上报的,我们家根本就没有受灾。乡农经站和安华保险公司根本就没有查勘,也没有受灾那回事。我得的理赔款就是担名将2009年我替保的本金和利息收回。2009年度我个人垫付农作物保险费替保是5000多元钱。徐某乙、徐某甲和闫某乙和我个人我们四个一共垫付了20000多元钱。2010年度新兴乡前程村保险理赔名单我记得2010年度也是由村屯干部替保6000.00元,其中闫某甲我、徐某甲、闫某乙每人垫了2000.00元,也是以受灾理赔的方式收回垫付款的本金及二分利,其中我收赔款3240.00元中就含有我2010年垫付的保险费本金和利息2400.00元。因被替保的农户不自愿参保,不交保费,由村屯干部替保没法告诉农户,村上也没征求农户的意见,农户也根本不知道,也不知情。从2009年度到2011年度我记得投保明细表没有在村上公示,乡农经站也没有组织过在村上公示;2012年和2013年度投保明细表在村上公示过,这时候投保的过程逐渐规范化了,不过即使是投保明细表公示了,由村屯干部垫付保费替保的那部分内容并不是真的农民自交保费,而是动用农民的身份证、投保地块、面积等信息,即使是公示了,公示的内容也不是真的。头几年投保明细表没有公示的,是因为农户根本没自交保费,由村屯干部垫付保费替保,不能公示也不敢公示,投保明细表都经村文书手写版上报到农经站,经农经站汇总审核后上报到安华保险公司农险部;至于说报损公示这件事根本没听农经站和安华保险公司说过;保险查勘这几年都是抽查的方式,具体的由乡农经站按照全乡受灾的大体情况以及各村交保费替保费的总数将保险理赔款分给各个村,由各村文书报报定损清单,将理赔款的数装进去,给各村多少理赔款、怎么给这个数都是乡农经站站长胡某某给各村定的。理赔不是针对各农户,而是对村上,向农经站上报报定损清单,经审查后再报到安华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前程村垫付农作物保险费替保后还给2分利息都是乡农经站定的。也是农经站站长胡某某给各村定的数算的账。新兴乡农经站管农作物保险费这块都是农经站站长胡某某负责,都是站长负责制,投保明细表和报定损清单都是由村文书徐某甲报给农经站,以受灾理赔的方式就是假受灾、假理赔都是乡农经站和安华保险公司审查审核审批后给返本付息的。
22、证人闫某乙证言:2009年到2013年每年都垫付过保险费钱,前程村存在垫保、替保、虚报受灾面积问题与闫某甲证实基本一致
23、证人徐某乙证言:徐某甲是我亲叔,2009年度给徐某甲担名投保农业保险,后理赔款由村屯干部收回。
24、证人杜某某证言:2013年垫了1000元投保保险费,屯长刘某乙、尹某乙每人也垫付了1000元,闫某甲、徐某甲垫付的钱多,后以自己受灾理赔的名义返的我钱。
25、证人黄某乙证言:2009年我们闫家村垫付农作物保险费12.000.00多元,是经当时村书记尹某甲手,我是村文书,返还垫付农作物保险费本金和相应利息时是经我报表,报到农经站,后由保险公司以假受灾、假理赔的方式返本付息的;2010年度也是经时任新兴乡闫家村书记尹某甲手垫付农作物保险费10.000.00多元,经我手以农户受灾理赔的方式报到新兴乡农经站,后来经保险公司审批后以假保险理赔款的方式返还给我们替保的村屯干部的;2011年度我们村一共垫付农作物保险费17.000.00元,其中时任村书记陈某某垫的5.000.00元,我垫付5.000.00元,徐某丙垫付5.000.00元,刘某甲实际垫付3.000.00元,年末也是以我们这四户受灾理赔的方式经我手报表报到新兴乡农经站,后经保险公司以保险理赔的方式返还我们垫付的保险费本金和利息;2012年度我们村垫付农作物保险费3.000.00多元;2013年度垫付了农作物保险费我记得是2.650.00元。这几年合计垫付农作物保险费替保44.650.00元左右。替保的部分都是用假受灾、假理赔给返回的。就是实际上没受灾、就是报的假受灾、假理赔。给我们替保返回的钱也不是真正的受灾理赔款,而是替保的本金和利息。2009年度,我们闫家村替保12、000、00多元钱,替保是经时任村书记尹某甲和文书我的手,钱是尹某甲借钱垫付的,也是尹书记找的关系好的亲属和农户担名,就是没有受灾、用假受灾、假理赔的方式经我手报表,以张某某、徐某丁、王某丁、周某某他们四户报假受灾、假理赔收回尹书记替保本金12、000、00元,还包括替保二分利息钱2400、00多元都含在这四笔假受灾理赔款18018元中。经我手上报的以张某某、徐某丁、王某丁、周某某这四户担名受灾理赔的表上标有“垫”字我记得是我写的,当时是为了表明是垫付农作物保险费标记一下,以便记忆。这四户根本就没有受灾,就是村上报的假受灾、假理赔,农经站和安华保险公司给的实际上是返回替报的本金和利息钱。假受灾、假理赔我们村上没有这个权,都是上报给乡农经站,经农经站站长胡某某审查后再上报到安华保险公司审批的。我们闫家村替保10、000、00多元钱,替保时也是经当时任村书记尹某甲和文书我的手,钱也是尹某甲花二分利借钱垫付的,也是尹书记找的关系好的亲属和农户担名,就是没有受灾、用假受灾、假理赔的方式经我手报表,以金某某苗某某、徐某丁以及尹某甲他们四户报假受灾、假理赔收回尹书记替保本金10、000、00元,还包括替保二分利息钱2000、00多元都含在这四笔假受灾理赔款合计14、280、00元中。也是他们四户担名受灾、担名理赔款、假受灾、假理赔收回替保本金和利息的。2011年度,我们闫家村替保17、000、00多元钱,其中村书记陈某某替保5000、00元、我替保5000、00元、村委会成员徐某丙替保5000、00元、东宁屯屯长刘某甲替保2000、00元,我们村屯干部替保也都是花二分利借的,乡农经站和安华保险公司也默认给利息,也是年末以受灾理赔的方式就是假报我们替保的这几户受灾,以理赔款的名义给我们返本付息的。我们收回替保本金和利息就含在这几张赔款结果公示表中。2012年度我们村替保3000、00多元、2013年度替保2650、00元也是经我报表以受灾理赔的方式收回替保本金和利息。农户不交保费就是不愿意参保,我们村屯干部垫付保费的时候根本就没有告诉农户,也没办法征求他们意见。没交保费的农户由村屯干部垫付的部分的农户身份信息是我根据屯长报的农户名制的表,用没交保费的农户的身份证号、地块、面积等信息,制表后连同我们村屯干部垫付的保费钱交到新兴乡农经站,投保明细表经新兴乡农经站汇总审核后报到伊通县安华保险公司存档。投保明细表、报定损清单也都经乡农经站站长胡某某审查审核审批。替保的事不但乡农经站知道,而且我们村上垫付农作物保险费,垫付本金及给付利息款都是农经站定的,并且通过乡农经站以假受灾、假理赔的方式给返本付息的,经新兴乡农经站站长胡某某手将替保本金和利息收回的。不经农经站审查、审核以及安华保险公司审批收不回来,我们村文书归人家农经站管,也没这个权力,都是乡农经站审查审核后上报给安华保险公司后审批下来的,然后以假受灾假理赔的方式返还替保的本金和利息的。安华保险公司和乡农经站在勘查时都是抽查的方式进行的,不是具体到每家每户的,先是乡农经站确定总的理赔款数额,经乡农经站分配给各村,由乡农经站根据各村替保数额和实际农户自交保费数额交由村上,再让村文书上报报定损清单把村上的理赔款装进去再由村上上报给乡农经站,经农经站站长胡某某审查后再上报到安华保险公司农险部做理赔。各村每个年度的保险理赔款的数都是乡农经站站长胡某某定,也是由他分配给各村的。2009年度到2011年度的投保明细表替保的部分不是农户自交保费,没法公示,也公示不了。另外乡农经站也没有组织公示。2012年度到2014年度乡农经站组织村上进行过公示。2009年度到2011年度投保明细表中乡农经站和安华保险公司没有要求我们村上进行被保险人签字,2012年度到现在要求在投保明细表中有被保险人签字了。2009年度到2014年度闫家村赔款结果公示表有的年度公示了,有的年度没有公示,有的年度即使公示了也是走过程,贴在墙上照相存档,因为替保都是以假理赔方式返本付息的,不真实的赔款不能公示,即使公示了也是应付了事。农户没有参保,不自愿参保,也没交保费,村屯干部垫付保险费农户不知情,我们村上垫付农作物保险费并以农户的名义投保这件事农户都不知道,我们村屯干部也不可能告诉他们,投保也不能公示,也公示不了,保费不是农户交的,也没法公示。即使公示也是走过程,替保的部分即使公示了公示内容也不真实,因为替保是动用了农户的身份证信息、面积、地块等,也不是农户自交保费。农民不自愿参保,不交保费,村上就完不成任务,由村委会研究决定由村屯干部垫保替保的,乡农经站对这件事也是默许的。在返还替保的本金和利息时,乡农经站也同意这么做,我们村上报的表虽然不属实,但是是按照乡农经站给我们村分配的保险理赔款数额报的表,让我们怎么理赔赔付,理赔多少数都是乡农经站站长胡某某分摊给我们的,我们村上只是履行手续做表而已,为了收回替保的本金和利息,村上也是没办法才这么做的。我们上报的表都是经乡农经站审查后再报给安华保险公司审批,审批后给付我们替保的本金和利息,我认为我个人没有什么责任,村上没有审核审核和审批权,村上也没有什么责任,要是有责任也是乡农经站和安华保险公司的责任。
26、证人陈某某证言:闫家村替保、冒保、垫保的事实经过,与以上黄某乙证言证实的基本一致。
27、证人尹某甲、徐某丙、刘某甲、周某某、金某某、徐某丁、苗某某的证言:闫家村存在替保、垫保问题并多报受灾面积情况。
28、悔过书:被告人认罪。
29、任职通知。
30、保险理赔案卷宗。
31、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32、种植业保险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安华保险与农经管理机构有委托关系,农经管理机构收取代理费用。
33、公示表。
34、会议纪要:农经局和各个乡镇系农业保险的责任主体。
35、吉林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现冒保、替保、虚保、垫付等现象,省财政将收回相应补贴,也即财政补贴就不能流入安华保险公司名下。
36、伊通县经济管理局文件:2005年12月9日胡某某被任新兴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37、记账凭证。
38、收据。
39、公式明细表。
40、投保明细表。
41、户籍证明。
上列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证据间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犯罪无异。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建议适用法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管 平
审判员 张丽梅
审判员 杜凌飞
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