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梨刑初字第28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1年9月26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梨树县刘家馆镇南六家村党支部书记,住梨树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 20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梨树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姜立国,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一,男,1970年12月15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梨树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梨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二,男,1975年9月4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梨树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梨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三,男,1956年12月10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梨树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梨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四,男,1989年8月26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梨树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梨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五,男,1948年1月16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梨树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梨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六,男,1972年9月11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梨树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梨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4)第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贪污罪,被告人王某某一、王某某二、王某某三、王某某四、王某某五、王某某六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姜立国、被告人王某某一、王某某二、王某某三、王某某四、王某某五、王某某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承包经营梨树县刘家馆子镇南六村的集体林地期间,将19.3665市亩林地承包给王某某七、王某某八种植农作物;将2.2064市亩林地承包给修路工程队用做拌料场,共计非法占用林地21.573市亩,致使林地原有植被受到严重毁坏。
被告人王某某在任刘家馆子镇南六家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水毁房改造补贴政策及危房改造补贴政策,于2010年至2012年间,提供虚假的证明信及危房、水毁房照片,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一骗取水毁房改造补贴款人民币2万元,分别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三、王某某二、王某某五、王某某四、王某某六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人民币各13000元。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一、王某某二、王某某三、王某某四、王某某五、王某某六供述,证人王某某九等人证言,公安机关抓获经过、书证等证据。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一、王某某三、王某某二、王某某五、王某某四、王某某六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公款人民币8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一、王某某三、王某某二、王某某五、王某某四、王某某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一、王某某二、王某某三、王某某四、王某某五、王某某六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罪名没有异议。2、犯罪后果并不严重,破坏的林地已经得到及时的恢复。3、王某某八的0.4公顷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中,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在王某某承包的林地范围内。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主动投案的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单处罚金或给予不超过拘役的处罚。
关于贪污罪:1、被告人王某某不具有贪污公款的主观目的。2、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其他六人是在申报程序中弄虚作假,不是审批、审核过程中实施的行为,依法不能认定利用职务的便利。3、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是为合同诈骗行为提供帮助行为。4、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犯罪具有一些特殊情节,在量刑时应给予考虑。综上,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贪污罪,应该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王某某在承包经营梨树县刘家馆子镇南六村的集体林地期间,将19.3665市亩林地承包给王某某七、王某某八种植农作物;将2.2065市亩林地承包给修路工程队用做拌料场,共计非法占用林地21.573市亩,致使林地原有植被受到严重毁坏。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被告人王某某经多次传唤,拒不到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上网通缉,2014年4月20日在辽宁省海城市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
2、刘家馆子镇林业站情况说明,证明刘家馆镇南六村17林班,97小班,面积0.63公顷,2006年由林业局批准采伐,采伐证号(2006)梨林资采第452号。南六村17林班,96小班,面积1.37公顷,于2006年批准采伐,采伐证号(2006)梨林资采字第443号,南六村17林班,97小班,面积1.18公顷,2008年批准采伐,采伐证号(2008)梨资采字第8号,以上三块地经林业局调二年生杨大苗,于采伐第二年春天全部还林,成活率达95%以上,经林业局造林科、资源科验收合格,进入新增成林档案。
3、书证合同书,证明2003年10月21日刘家馆子镇政府与王某某签订了南六村村部道南的集体林有偿承包经营合同。
4、刘家馆子林业工作站证明,证明王某某承包的南六村17林班,129小班林地,经林业站检查验收,已于2014年春季造林,造林树种为杨树,造林成活率达90%。
5、梨树县林业局对刘家馆子镇南六村幼林地内开垦的技术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开垦的幼林地权为集体,地类为纯林,林种为一般用材林,占用一般用材林面积合计21.573市亩,其中种植农作物占用面积19.3665市亩,修水泥路拌料场占用面积2.2065市亩,被开垦的幼林地原有森林植被全部受到毁坏。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草图,现场图片,证明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梨树县刘家馆镇南六村小学门前的情况。
7、证人王某某九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我在南六小学门前放羊时,看见杨树片林被连根挖出,王某某七将树用四轮车往肖家方向拉走了。树是我们屯王某某的,被挖的这片杨树地村修路时被做堆料场了。
8、证人辛某证言,证实林地原来是刘家馆子集体所有,后来卖给王某某了,他和王某某七把树毁坏了,林地被做修路的堆料场了。都是听王某某九说的。
9、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1976年当时我是村的生产队长,带领村民栽了1亩地的杨树,后来不知什么原因村里这些杨树给我们村的王某某了,现树砍没了,谁砍的不知道。
10、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我们村长王某某2000年在镇政府买了一块集体林地,大约2003年砍伐了,又重新栽的树苗,2013年4月份,他又把杨树砍了10行,包给别人做堆料场了,我听辛所说树是他小舅子的姑爷帮砍的拉家去了。
11、证人王某某七证言,证实南六村小学门前有一片杨树地,是我们前村书记王某某的,我看地里有不少死树,我对王某某说把死树挖掉,包给我种玉米,王某某同意后,当年5月我挖了十行,种了玉米。今年5月份,地里杨树又死了不少,我和王某某说完他同意后我又挖了十行,种的玉米。树都是2008年栽的,我用四轮车拉家去烧火了,能有6、7亩,5亩我种玉米,还有1亩做村修路堆料场了,我用旋耕机种地,这两年每年我给王某某1000元钱。
12、证人王某某八证言,证实我承包了南六村村部门前地,从王某某手里承包的。2004年春天至今,大约0.4公顷,每年交1600元承包费,以前堆的是苞米叶子和柴火,我头几年种花生,这几年种玉米。我种的这块地是王某某在刘家馆镇政府承包过来的。
1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2年开始我在刘家馆子镇南六村小学门前的集体林地内,承包给别人种玉米1公顷多,让别人建水泥拌料场有1亩多地。2003年10月21日我在刘家馆子承包一块林地,面积4公顷,3公顷是20年生的杨树2000棵,其他是荒地,2006年我将树卖给赵占水了,他在2006、2008年砍伐了。2007年我在林业站购买了2000株二年生大苗,2008年我又补植了150多棵。2012年5月份,栽植的幼树死了不少,我让肖家屯的王某某七把死树挖了0.2公顷,2013年5月份地里又死了0.5公顷,我让他挖走种地。2013年4月25日村里修路,我把种地的0.1公顷要了回来,租给修路工程队做堆料场了。我把地承包给王某某七,去年给我1000元,今年还没给我,他用旋耕机种植玉米。租给工程队给我4000元。2004年我承包的这四公顷的林地中挨着王某某七种玉米的地南侧有0.4公顷我承包给二社村民王某某八种玉米了,每年给我1600元钱,这0.4公顷没有还林,我就想租出去赚点钱,他年年拱地头,实际有0.6公顷了。
(二)被告人王某某在任刘家馆子镇南六家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水毁房改造补贴政策及危房改造补贴政策,于2010年至2012年间,提供虚假的证明信及危房、水毁房照片,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一骗取水毁房改造补贴款人民币2万元,又分别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三、王某某二、王某某五、王某某四、王某某六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人民币各13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吉林省罚没款专用票据及缴款书等,证明七名被告人贪污的公款已全部返赃并上缴财政。
2、刘家馆子镇党委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系中共党员,1999年7月至2013年6月任南六村党支部书记。
3、书证文件,证明梨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意见中载明2012年在全省要全面铺开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危房改造范围是指全县各乡、镇农村农民居住的危险房屋。具体补助对象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贫困户、低保户、残疾户、五保户;二是C、D级危房户。
4、梨政发(2012)80号文件,证明梨树县人民政府关于梨树县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实行分类补贴的标准。
5、书证刘家馆镇南六村2012年危房改造表,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六、王某某二、王某某五、王某某四、王某某三各领取危房改造补贴款人民币13000元。
6、刘家馆镇南六家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2009年得到危房补贴的王某某一、王某某二、王某某三、王某某四、王某某五、王某某六不是村里的低保户。
7、农村危房分户档案等书证,证明七被告人在骗取国家补贴款时履行了相关手续。
8、吉林省水毁倒塌房屋档案登记表,民政记帐凭证等书证,证明2011年1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一骗取了水毁房补贴款20000元,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9、证人曲某证言,证实我是低保户,我没得到国家给的泥草房补助款,我1986年盖的假平台,卖给王某某六了,他得到泥草房改造补助款了,我没有申请过泥草房改造。
10、证人贾某某证言,证实2002年5月份至今任刘家馆子镇民政助理。农户自己的房屋当年受水灾,由村书记实地踏查合格后拿农户房屋受灾的照片和新建房屋的照片上报到我们民政部门,我们民政部门要求受灾本户到民政办公室,要求本人带个人名章,身份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信,并由村书记签字证实是本户房屋受水灾,方可支取补贴款。王某某一的上报水毁房屋是由刘家馆子镇南六家子村书记王某某踏查合格后上报到我们镇民政所的,由村书记王某某给出的因洪涝造成王某某一房屋倒塌3间的证明信。我们所看到王某某拿的王某某一水毁房屋的手续齐全就发放补贴款了,补贴金额是20000元。王某某一这户是南六家村书记王某某实地踏查照相的,我们所没有踏查照相,王某某一的补贴款是村书记王某某到我们所,拿着王某某一的身份证复印件,拿着王某某一的个人名章,是王某某在领款人上盖的王某某一的个人名章,领取的补贴款20000元。我不知道王某某一这户是2006年受灾。他是作假行为,是骗取国家水毁资金的行为。
11、证人田某证言,证实我2002年任刘家馆子镇城建所所长工作至今。危房改造申报的程序是首先由村民申请,村上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由村书记或是村长签字同意后上报到镇城建所。我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踏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村里负责这项工作的是村书记或是村长对申报危房改造户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到镇城建所。原南六家子村书记王某某审核后申报的王某某六、王某某三、王某某二、王某某四、王某某五这5户是我所去踏查的,时间是2012年,具体的时间我记不住了,董大明是出租车司机,不是我们所的工作人员,他会照相连雇车带照相,这个活都给他,他从每户中收取200元服务费。这5户的申报危房改造是由村书记王某某审核符合条件后申报的,是由村书记王某某领着我和董太明去照的相,当时王某某说这户就是他家,你就照吧,我们就照了。我不知道刘家馆子南六家子村这5户照相的房屋不是本人的房子。2012年以上这5户的危房改造
补贴款每户发放的金额为13000元。
1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刘家馆镇经管站站长,王某某没拿10000元票据报帐,合理的只要村里有钱就能报,不合理的不能报。当中村部工资2000元、更新保证金2720元、林地补偿600元、选举费用210元、用王某某十拉土600元、选举委员会费用398元,共6528元可以入帐核销。
13、证人王某某十一证言,证实我是刘家馆镇南六家子村村会计,王某某六、王某某三、王某某二、王某某一不是村里困难户、低保户,都是村书记王某某让我帮填的申请补贴表,房子在哪照的相,是否翻盖我不清楚。但说过泥草房改造时结余钱处理村里费用,知道顶10000元。
1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在我任刘家馆子镇南六家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国家有水毁房补贴政策,及危房改造补贴政策,在这期间我亲属王某某六、王某某一、王某某三、王某某二、王某某四,王某某五他们6人按照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条件及水毁房补贴条件不够,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符合下面二条规定,第一条是申请改造户必须得是低保户、五保户,残疾户和特困户,第二条必须得是改造户本户的当年危房,他们6人都不是我们村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户和特困户,他们都是一般户。他们6人也没有危房和水毁房,我给他们作假,用别人的泥草房照片顶他们本人的房屋照片上报到刘家馆子镇城建所和民政所,给他们6人出虚假的贫困证明信让他们符合条件,骗取国家补贴款共计8.5万元。我是王某某六的叔叔,2011年我侄子王某某六把我们村三社曲桐平台买去了,进行起脊维修,到了2012年他听说国家有危房改造政策,找到我说去年修完房屋了,他的房子不够国家补贴条件,今年国家修房屋给补贴政策,我能不能给他也整点补助款,我说看看吧,之后我就给王某某六危房改造上报到刘家馆子城建所所长田森,危房申请书是我让村文书给写的,并且我让村文书出的虚假贫困证明信,因为王某某六不是低保户。他家的危房改造前照片也是我作假了,我领刘馆子镇城建所的董大明到南六村三社一户的土房拍的照片顶王某某六的危房改造前照片。王某某六的所有危房改造作假资料都是我经手办的,之后我上报到刘家馆镇城建所所长田森。危房改造补贴款是13000元,王某某六把他的身份证给我了,我在农村信用社领的这13000元,我领完王某某六的这13000元钱让我儿子王建超给王某某六送去3000元钱,我让我儿子说3000元钱是国家给的危房补贴款,留下10000元钱做村里费用了,费用包括招待费和其他费用了,我有10000元钱的费用票据,票据在我手保管呢,这10000元费用票据没入帐。我和王某某三是一个爷爷的,王某某二是我妻子的侄子,王某某一是我侄子,王某某四现在是我妻子的侄女女婿,王某某五和我是家族关系,我得管他叫叔叔。我给6名亲属作假手续上报到城建所田某和民政贾某某那,他们考察没考察我就不知道了。照相是城建所田某让董某某照的,是我领着去的,去照相的地方不是我那几个亲属的房子,而是我领到我们村三社别人的泥土房照的相,董某某不知道是谁的房子,我告诉他照相的这个房子就是改造户本户。我让村文书给以上6名亲属出假的申请书和贫困证明信,他们本人都没有危房,不够危房改造补贴条件,我如果领镇城建所的工作人员照他们本户的房子,就不符合改造条件,也就报不上危房改造,我的这6名亲属也就得不到补贴款了。我和他们共同作假骗取国家的补贴款,刘家馆子镇纪委来找我调查危房改造及水毁房改造这件事的时候,我就把我留下的王某某六的那10000元危房改造补贴款给退回去了。
15、被告人王某某一供述,我和王某某是叔侄关系。我家原来是3间土房,后来我在旁边邻居家买了3间土房。2006年下大雨我家的土房倒塌了,当时国家没有补贴政策,我于2010年将倒塌的3间土房扒倒盖的5间砖瓦房,我是2011年申请的国家水毁房补贴,当时王某某和我说,今年国家有水毁房补贴政策,你家原来的土房在2006年不是倒塌了吗,我给你用那个后买的土房子照相给你报上受水灾房,给你整点水毁补贴款,我是2011年得到的补贴款20000元。我家房子在国家有水毁房政策时没受水灾,是我叔王某某和我共同作假,共同骗取国家补贴款,是我叔叔王某某替我在刘家馆子镇民政所领的20000元补贴款,钱领回来之后王某某就把钱给我了。我的房子是2006年塌的,不是2010年受水灾的。这个证明是我叔叔王某某给我出的假证明,我的水毁房报销手续都是我叔叔王某某给我办的。我知道我不够申请水毁房补贴条件,是我和我叔叔共同作假骗取国家的这20000元,我上交到刘家馆子镇纪委了。
16、被告人王某某二供述,我是王某某妻子的侄子。我家原来是老式砖瓦房,2012年听说国家有危房改造政策,我就找到王某某,想整点补贴款,王某某说你不是村里的低保户,不够申请危房改造条件,我帮你办办看吧。我的危房改造的相关手续都是王某某帮我办的。我得补贴款13000元。档案里危房改造前照片不是我家房屋,我家房屋是砖瓦房,这张照片是土房,是王某某照的别人的泥草房照片顶替我的房子照片,王某某给我作假的证明信,我知道我的房子不符改造条件,我也不是村里低保户,是我和王某某共同作假骗取国家资金,所以刘家馆子镇纪委来调查这事的时候我就把不该得的这13000元给刘家馆子镇纪委退回了。
17、被告人王某某三供述,我和王某某是一个爷爷的。我家是1991年盖的砖瓦房,2012年我听说国家有危房改造政策,找到我兄弟王某某,我说你是村书记,你帮我整点补贴款吧,王某某说你的房子不够条件,你的房子不是危房,而且你也不是村里的低保户,不符合条件,能整到补贴更好,他就答应帮我办这事了,我的危房改造的相关手续都是王某某帮我办的,我得危房改造补贴款13000元。档案中危房改造前照片不是我家房屋,是王某某照的别人的泥草房照片顶替我的房子照片。王某某给我作假的证明信,我不是村里特困户。补贴款13000元是我到刘家馆子镇农村信用社领的,我知道我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不该得这13000元补贴款,是我和王某某共同作假骗取国家补贴款。
18、被告人王某某四供述,我是王某某妻子的侄女女婿。我是2012年申请的危房改造,我家在2011年盖房子的时候我父亲王某某七找到村书记王某某说我家盖房子,今年有没有房屋改造指标了,王某某说今年没有指标了,等有指标时候再说吧。2011年当年就没申请到。到2012年我去找王某某问有没有指标了,王某某说今年有指标,但你家其实不够申请危房改造条件,因为去年已经盖房子了,而且你家也不是村里低保户,我看看帮你办吧。申请危房改造的申请书是王某某让村文书给写的,我在上面签的字,我的贫困户证明也是王某某让村文书给我写的,我的危房改造相关手续都是王某某帮我办的。梨树县刘家馆子镇城建所保管的农村危房分户档案中房屋改造前照片不是我家的房子,我家2011年盖的3间砖瓦房,因为我家原来的土房在2010年盖房子的时候早都扒倒了,也不是我家原来的土房。村书记王某某给我出的证明信不真实,我不是村里的特困户,我就是村里的一般户。我得危房改造补贴13000元钱是我在刘家馆子镇农村信用社支取的1 3000元钱,是我和王某某共同作假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
19、被告人王某某五供述,我和王某某是家族关系,王某某是我侄子。我家原来是3间砖土混合房,2010年的时候我家在3小间砖土混合房后院盖了4间砖瓦房,2012年我听说国家有房改政策,我知道我不够改造条件,但我找王某某说我想申请危房改造,得点补贴款,王某某说你这个房子不够申请危房改造条件,咱们都是亲属,你就是不够条件,我想办法能给你整点补贴款就给你整点,我的所有危房改造中的手续都是王某某给我办的,我得到危房改造补贴款13000元钱。梨树县刘家馆子城建所档案中房屋照片不是我家房屋,我不知道王某某是在哪照的,贫困证明信也是村书记王某某出的,我不是村里的特困户,我是村里的一般户,我知道我的危房改造不够条件,还和王某某共同作假骗取国家危房补贴款13000元。
20、被告人王某某六供述,王某某是我叔叔。我2010年买我们村三社曲桐的平台,2011年我对这个平台进行了维修改造,换的窗户和门,屋内装修。2012年我听说国家有政策给补贴款13000元,就找到我叔叔王某某问他,你是我叔叔,也是村书记,按照标准13000元给我整点补贴,王某某说我的房屋也不是土房,不够改造条件,说我也不是村里的低保户、特困户,但答应帮我办办看看,我的危房改造手续都是王某某帮我办的,后来我知道骗取13000元,王某某的儿子王建超给我送来3000元,说是房屋改造的补贴款,我寻思得点是点。档案中危房改造前照片不是我家房屋,我家房屋是砖瓦房,照片中的房屋是土房,是王某某照的别人的泥草房照片顶替我的房子照片作假,王某某给我作假的证明信,我不是村里的特困户。我寻思王某某是我叔叔,也是村书记,我和他说说,能整点补贴款当然好,整不着补贴款也不搭啥。我知道我家的危房改造不符合国家政策,我家也没有危房,不够改造条件,不该得补贴款13000元,是我和王某某共同作假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申请书不是我写的,是我让我叔叔帮我填写的。
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某八的0.4公顷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中,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在王某某承包的林地范围内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王某某八证实我种的这块地是王某某在刘家馆镇政府承包过来的;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2004年我承包的这四公顷的林地中挨着王某某七种玉米的地南侧有0.4公顷我承包给二社村民王某某八种玉米了,每年给我1600元钱,这0.4公顷没有还林,我就想租出去赚点钱;鉴定意见书占用一般用材林面积合计21.573市亩,其中种植农作物占用面积19.3665市亩,修水泥路拌料场占用面积2.2065市亩。综上,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好,具有主动投案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单处罚金或给予不超过拘役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被告人王某某经多次传唤,拒不到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上网通缉,2014年4月20日在辽宁省海城市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故对被告人不能认定投案自首,且本案不适宜判处单处罚金或拘役,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他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贪污罪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水毁房改造补贴工作及危房改造补贴工作是国家的行政行为,属于公务活动,而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村民委员会基层工作人员,在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这一公务活动的便利条件下,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一、王某某三等人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财产,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规定,即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且主观具有故意,故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对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贪污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一、王某某三、王某某二、王某某五、王某某四、王某某六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国家补贴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被告人王某某贪污的数额中应当扣除可以入帐核销的共6528元,即被告人王某某贪污的公款数额为78472元。被告人王某某一贪污公款2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三、王某某二、王某某五、王某某四、王某某六各贪污公款13000元。视本案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已经被恢复及贪污的公款已返还等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合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一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某某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某某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王某某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王某某五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王某某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李 楠
审 判 员 王青石
人民陪审员 蔡 利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静华
